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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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趋势目前,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呈现出了十大趋势,正是在这些趋势中,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得以展示。具体阐述如下:一、监督理念的现代化趋势传统型监督理念以对立性、实体性和绝对性为基本特征,在制度上就表现为事后监督、再审监督以及抗诉事由的实体化倾向等等。民行检察监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争议和困境,均与此相关。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要充分而全面地发挥其内在职能和制度优势,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转变上述传统型监督理念,代之以现代型监督理念。与传统型监督理念恰成对应,现代型监督理念主要包含这样几个要素:协同监督理念、程序监督理念和相对监督理念。其中

2、,协同监督理念是前提,程序监督理念是载体,相对监督理念是自然结果。总体上说,现代型检察监督制度较之传统型的检察监督制度,在姿态上更加谦和,在价值观上更加多元,在利益追求上更加综合,在方法上更加灵活,在为自己所设定的监督位置上更具有超脱的社会性色彩。二、监督范围的扩展化趋势第7页共7页主要表现在:由诉讼向非诉讼的扩展;由审判向执行的扩展;由裁判向调解扩展;由诉后向诉中扩展;由实体向程序扩展;由案件监督向案件检察扩展。然而,民行检察监督权的范围扩张不是任性进行、随意开展的,而必须是依法、依宪逐步推动的。这里要区别的一对范畴乃是“依宪监督”和“依法监督”。

3、依法监督是对具体的监督行为而言的,依宪监督是对整个的检察机关而论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宪法的定性规定,依实践之需,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为依宪监督提供具体规范。这样一来,依宪监督又转化为依法监督。可见,摆在检察机关具体监督行为面前的,永远是依法监督的原则——这是一条铁则、不得违反。监督法定主义与监督能动主义由此高度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为民行检察监督范围的现实化和理想化架起了桥梁。此外尚需指出的是,目前针对有限监督原则所提出的全面监督原则,并非意味着民行检察监督权不受约束、毫无边界了。不能将全面监督原则等同于每案监督原则;每案监督不仅无可能,更无必要。三

4、、监督客体的程序化趋势长期以来,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重点在于监督司法审判中的实体事项。实体性监督固然需要坚持,但若仅局限于此,而不对产生实体性事项的程序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则往往有舍本逐末之叹,也往往陷入监督僵局。XX年4月修订民事诉讼法,在抗诉再审事由中增设若干独立性程序事由,程序事项由此正式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客体。程序性监督的范畴导入,揭开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新篇章,开辟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新领域,迈上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境界。其意义除了有利于形成新型监督理念、产生新型监督功能外,还表现为:能够有效地提升民行检察监督的成功率;有助于改变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有

5、助于对司法审判进行宏观监督,强化司法管理机制的完善等等。四、监督领域的全程化趋势第7页共7页目前,由于立法等诸多缘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表现为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也就是所谓诉后型监督。笔者认为,诉后型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正确的,但是,诉后型监督不能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惟一表现形式和最终归属,而应逐渐开拓监督领域,将监督触角分布于诉讼全过程。这种全程性监督,主要表现为诉中监督,意即发生在诉讼开始后、尚未结束前的监督行为。应当看到,诉后监督向诉中监督转化和拓展业已成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一个路径和趋势。这样说的理由主要在于:

6、其一,加强诉中监督有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其二,加强诉中监督,有助于减少诉后监督,从而有助于降低监督成本,维护审判权威。其三,加强诉中监督,强化了法院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必将减少再审比率,提升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其四,诉中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目前尚无诉前监督的制度缺憾。此外,由于诉中监督是程序内的全过程监督,其对实施监督行为的主体提出的要求最高,因而也最能够提升检察监督的能力和素养。总之,目前我国应当将诉中监督作为开辟民事检察监督新局面的突破口。五、监督方式的多元化趋势第7页共7页目前,我国法定的检察监督方式就是抗诉。然而,抗诉这种监督形式具有诸多的局限

7、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抗诉仅仅只能针对人民法院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事后监督,效果稍差。其二,抗诉仅仅只能针对诉讼纠纷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非讼裁判,检察监督无能为力。其三,抗诉难以体现出监督力度的层次性,显得较为单一。可见,抗诉这种监督方式的惟一性存在,制约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功用发挥。随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深入发展,其监督方式上的单一性弊端日益显现。为克服此弊,最高人民检察院因应实践的强劲需求,通过司法解释创设了新型的监督方式,比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等等。这些监督方式虽说尚不够完善,但已然显示出了某种发展规律,这就是由一元化

8、的监督方式向多元化的监督方式转变。对于这些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应由立法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监督对象以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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