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案例法律分析

ID:42495258

大小:278.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9-16

劳动关系案例法律分析_第1页
劳动关系案例法律分析_第2页
劳动关系案例法律分析_第3页
劳动关系案例法律分析_第4页
劳动关系案例法律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劳动关系案例法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实习期内毕业生的工资是否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年2月,河南某大学与镇江市句容一家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校五名学生被企业录取,实习期限为今年3月1日至7月1日。李海等5位同学和其他同学一道,于今年3月被学校委派到此企业实习。实习期间,公司每月给学生发放800元工资,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同学们认为,该企业没有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低于句容市最低工资标准850元。于是他们向劳动部门投诉,希望按正常工资发放。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

2、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因此,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用人单位为何败诉?2010年7月,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均填写的是“未婚”。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后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次意外怀孕,令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基于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北京铭万智达公司于2010年12月将其解聘。然而,最终法院却判决用人单位败诉,为什么?用人单位为何败诉

3、?2011年5月16日,倍受关注的白领“隐婚”入职因怀孕被公司发现遭解聘一案,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是用人单位败诉。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是已婚还是未婚并不会影响其工作,这也不是用人单位正常营运的合理需求,单位以隐婚为由辞退张女士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所在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给付张女士工资损失。法院判决也特别指出,张女士隐瞒婚姻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对此法院也给予了批评。女职工“三期”内的合同纠纷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三期”内除重大违纪外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期

4、间合同期满,单位还应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如果女职工“三期”届满且合同已经到期,要及时办理续约或解约手续,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焦女士“三期”结束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却因没有合同申诉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获得了仲裁部门的支持。争议顺延到期未续签职工索要赔双薪焦女士2010年3月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之后,焦女士怀孕并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在产假结束后,其回到公司上班。这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6日,该公司给焦女士发了一份关于续签合同的通

5、知,上写明:“你与公司2011年3月所签订的合同,将于2月28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2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是否续签。”争议顺延到期未续签职工索要赔双薪焦女士觉得很意外,因为在2011年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到期一说。为此,她向公司提出补签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2年10月,焦女士来到朝阳区仲裁,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法定顺延无双薪超期部分应补偿庭审中,该公司提

6、出,虽然2011年3月双方合同到期,但因为焦女士怀孕,公司按照“三期”的规定对她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延续,因此不该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双方因为发生争议,并于2012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不应承担解约赔偿金。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焦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到期,但她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属于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内,双方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故焦女士在这段时间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虽然该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焦女士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

7、知书》,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且焦女士一直提供劳动至2012年4月,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她201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69元。律师法定续延不须书面单位到期需办手续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覃学文律师介绍,本案争议点在于双方对女工“三期”的合同法定延续期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误解。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2012年2月28日双方合同到期时,该公司不能终止合同,而选择将合同顺延至焦女士哺乳期的做法完全正确。因此,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