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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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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应当注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者侵犯目标作为依据,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2、客观方面:表现
2、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后果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外,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3、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过失。4、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
3、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本章犯罪具体可以划归五类:(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放火罪二、决水罪三、爆炸罪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将
4、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注意:1、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2、上述罪名均是危险犯。3、上述各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六、过失放火罪七、过失决水罪八、过失爆炸罪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一、破坏交通
5、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1、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2、必须是针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进行。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
6、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变电、供电和输电设备等。认定本罪要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放火罪、爆炸罪加以区别。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犯罪对象一是各种燃气设备。十五、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
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所谓“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
8、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国际性犯罪,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对本罪在刑事管辖权上采取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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