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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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中的理解:①“不特定的多数”不应当以人数或者财产的多少来划分。②是否特定不能以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标为唯一依据。③“不特定”与“特定”是相对的。④公共安全即既包括:(1)人身安全;(2)财产安全;(3)公共生活秩序。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放火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

2、全的行为。 (一)放火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森林防火员发现起火,在能扑灭时为了发泄对单位的不满而不予扑救,放任森林火灾发生的就是以不作为实施的放火罪。放火行为的结果表现为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后果,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只是未发生结果时适用第114条,发生结果时适用第115条。3.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3、,后者一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二)司法认定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2。罪与非罪的界限。三、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1.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并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 (3)犯罪主体: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决水罪的犯罪主体是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与未遂 以是否

4、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准,具体地说: (1)决水: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冲刷力,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则靠人力难以对水势进行控制,从而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2)爆炸: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爆炸罪的未遂存在于两种情况: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未及拉开导火索即被制服;不能犯,如因炸药受潮而不能引爆,自制的定时炸弹不可能引爆,等。 (3)投放危险物质:一般情况下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行终了作为既遂,因为行为实行终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犯除外。四、过失犯罪--失火罪(一)概念失火罪作为有代表性的过失犯罪,是指由

5、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备:①有失火行为;②失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③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④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随手丢烟头;在加油站明令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等。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烧荒等。但要注意只有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二)过失的内容失火罪的过失,也包括其他罪的过关,主要是针对重大损失结果而言的。比如,仓库重地禁止吸烟,但抽烟果真不小心引起火灾,行为人吸烟用火是不是故意的呢?这时评价故意的重点是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怎么想的。第三节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6、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对象:只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其他交通工具。所破坏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2.客观方面: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包括两种情形:(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

7、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如破坏其操作、驾驶系统,破坏其刹车、制动系统,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如将其炸毁、烧毁等。本罪是危险犯.(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1.以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2.出于盗窃的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应具体分析:如果以盗窃为目的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零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的,因其危害了公共安全,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以盗窃为目的,破坏不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者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装置,因其未危害公共安全,只侵犯了所有权关系,不构成本罪。这种情况是盗

8、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理。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煤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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