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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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内容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纪律第三章违纪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行为,加快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违反劳动纪律员工(以下简称违纪者)的处理,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二

2、章纪律第四条集团公司员工应当遵守以下纪律和规定:(一)遵章守纪,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二)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规程作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热爱企业,保守国家机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不做有损集团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第二章纪律(四)遵守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规范,爱护公物,不损坏、丢失集团公司财物;(五)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不兼职从事其它经营性质的活动;(六)遵守员工基本行为规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在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二章纪律(七)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不脱岗睡

3、岗,班中不干私活、不饮酒,不在工作区域(办公室)闲谈、喧哗,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带小孩上班;(八)在明令禁止烟火的区域,不携带火种、香烟和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不使用可能产生隐患的工具、设备。第三章违纪处罚第五条集团公司对违纪者的行政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纪者违纪情节的轻重,可单独或在给予行政处理的同时,给予50-8000元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从效益工资中扣除,或违纪者一次缴清。第三章违纪处罚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出现同类行为给予记过,并给予200-5

4、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次再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一)未经批准,擅自停工、调休、找人顶岗或提前离岗的;(二)代替他人签到的;(三)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的;第三章违纪处罚(四)工作时间聊天、睡觉、玩游戏的;(五)工作时间吃东西的(班中餐除外);(六)工作场所不按要求着装的;(七)有职务人员对所属员工违纪行为不及时纠正、处理的;(八)员工招录后,管理人员不按要求为员工建立档案和社保关系以及员工流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社保关系等转移及相关材料交接的。第三章违纪处罚第七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

5、二次出现同类行为给予留用察看;第三次再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二)工作场所干私活的;(三)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四)未经单位同意,在外从事兼职活动的;(五)无偿占用所在单位的场地、材料、设备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六)不按《信访条例》要求反映问题的。第三章违纪处罚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记大过,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业务,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二)对工作安排、待遇调整持有异议,采取消极怠工或无理取闹行为的;第三章违纪处罚(三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材料浪费、生产设备损坏的;(四)丢失集团公司保密文件、保密技术资料的;(五)故意损毁公物的;(六)工作场所谩骂、威胁、殴打他人的;(七)盗窃或与其他人内外串通盗窃集团公司财物的。第三章违纪处罚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一)篡改或为他人篡改员工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考勤记录等员工个人资料及用人单位各类记录、文件、技术资料等提供方便的;(二)相关人员为他人私自建立或编造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不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私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章违纪处罚(三)在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业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为他人或

7、自己谋取好处,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报销费用、套取工资、私设小金库的;(五)在工作时间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的;(六)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的;(七)因本办法第七、八条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后果的。第三章违纪处罚第十条有职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并给予1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一)私自、临时招用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擅自同意本部门员工挂名不上班,或发现招录人员与上班人员不是同一人而不及时纠正的;(二)对旷工、空挂人员不及时处理的;(三)弄虚作假、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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