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合作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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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商管理制度合作商管理制度目录第一条目的···························3第二条适用范围························3第三条职责和权限·······················3第四条定义和分类·······················3第五条区域/城市公司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及更新······3第六条集团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及更新············8第七条“不合格”合作商管理················8第八条附件···························102/10合作商管理制度合作商管理制度第一条目

2、的:为构建并完善泰禾集团的合作商管理工作,明确合作商管理的流程及权限,并对合作商管理工作做出指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泰禾集团及其下属的区域/城市公司,以及集团内全额投资、合作项目工程类合作商管理。第三条职责和权限(一)区域/城市公司负责承建商/供应商的考察、评审以及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和维护,集团成本部负责集团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和维护。(二)区域/城市公司成本部(各公司的成本部/预算部/采购部在本制度中统称为成本部)是承建商/供应商管理的执行部门,项目部、研发设计部及计划运营部(视情况而定)参与承建商/供应商的考察、履约评价等工作。第四条定义和分类

3、合作商名册:指与我司有过合作、正在合作或尚无合作但已通过考察的企业名录,分为区域/城市公司合作商名册和集团合作商名册。第五条区域/城市公司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及更新应遵循以下流程及原则:3/10合作商管理制度(一)区域/城市公司合作商名册的架构区域/城市公司合作商名册分为“合资格”合作商名册、“不合格”合作商名册及“垄断”商(政府行为、垄断行业或专利产品)名册。名词解释:1.合资格合作商:泰禾集团合资格承建商及供应商,“合资格”承建商/供应商由“合格”和“新引进”承建商/供应商组成。(1)“合格”合作商(承建商/供应商):通过履约评价或履约4/10合作商管理制度情况调查的合

4、作商;(2)“新引进”合作商(承建商/供应商):通过考察但尚无合作或尚未完成履约评价的合作商;2.“不合格”合作商:未通过履约评价或履约情况调查的合作商;3.“垄断商”:指政府行为或行业垄断或技术垄断而形成的唯一合作商;4.“潜在合作商”:指在“合作商名册”中无记录或在特定的某专业工程范围内无记录,但双方已有所接触存在合作可能的其它社会资源;(二)潜在合作商的资格预审及考察1.资格预审成本部负责对潜在合作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能否通过资格预审并是否安排考察。资料预审的重点内容包括公司概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年检情况)、公司组织架构、

5、近三年的业绩、当前业务状况等。2.考察人员(1)潜在合作商资格预审通过后,由成本部组织公司领导、项目部、计划运营部(如需要)、研发设计部相关人员(如需要)进行考察。考察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经理级别及以上级别人员不得少于2人,5/10合作商管理制度公司领导及成本部负责人至少有1人参加。(2)对于预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工程超过500万元,物资超过200万元的潜在合作商,区域/城市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必须参加考察,总经理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3.考察方法和要求按《承建商考察工作指引》执行。4.考察意见(1)考察结束后,成本部根据考核情况填写《承建商考察意见表》或《供应商考察意见表》

6、,由参与考察的人员会签考察意见。被考察单位通过考察的条件是:同意通过的票数多于考察人员总票数的二分之一,且必须至少有1名公司领导同意;如公司领导未参加考察的,则同意的票数不少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2)考察意见中必须说明“新引进”合作商的可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范围。新引进承建商/供应商2年内未参加公司任何投标的,在参与投标前需重新安排考察。5.未考察先行投标对于合同金额预计不超过30万元的招标,在资格预审及市场摸底合格后可暂时不对初次参加投标的承建商/供应商进行考察,但如果具备中标条件,则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考察。未能通过考察的,不得安排中标。(三)合作商的履

7、约评价1.集团集中采购合作商的履约评价由集团专项组织,其它所有6/10合作商管理制度合作商在合同完成且验收合格后,由区域/城市公司成本部组织公司成本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项目部、计划运营部及研发设计部(视情况参加)对其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并会签《承建商履约情况评价表》或《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2.区域/城市公司参与履约评价人员的同意通过的票数达到总票数的三分之二且区域/城市公司总经理同意时,该合作商可视为通过履约评价;3.通过履约评价的“新引进”合作商,应在区域/城市公司“合资格名册”中将其现状调整为“合格”合作商;如已为“合格”合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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