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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酒鬼酒) 中国 〔20XX〕7号 当事人:刘虹,男,1967年6月出生,20XX年6月至20XX年9月任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梦泽园小区A栋B座。 樊耀传,男,1952年5月出生,20XX年5月至20XX年9月任酒鬼酒副董事长,20XX年9月起兼任酒鬼酒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吉首市湘泉花园。 杨建军,男,1967年1月出生,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任酒鬼酒财务总监,20XX年5月至20XX年6月任酒鬼酒董事。住址:湖南省吉首市湘泉花园河边宿舍1单元502号。 杨波,
2、男,1957年8月出生,20XX年5月至20XX年9月任酒鬼酒董事,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任酒鬼酒董事长。住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政府宿舍区。 付光明,男,1964年11月出生,20XX年5月至20XX年6月任酒鬼酒董事。住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审计局大院。 马军,男,1959年1月出生,20XX年5月到20XX年7月28日任酒鬼酒董事。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平安保险公司。 柳思维,男,1946年2月出生,20XX年5月至20XX年6月任酒鬼酒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竹园路7号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王锡谷,男,1970年8月出生,20XX年
3、5月至20XX年10月任酒鬼酒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梦泽园小区D栋。 张亚斌,男,1965年11月出生,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任酒鬼酒独立董事。住址:湖南大学经贸学院。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酒鬼酒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有听证权利的相关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其他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酒鬼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4、酒鬼酒在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第一大股东湖南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酒鬼酒资金的事项。 (一)20XX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占用金额302,230,000元。 (二)20XX年中期报告未披露占用金额226,082,800元。 (三)20XX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占用金额421,232,800元。 (四)20XX年中期报告未披露占用金额425,920,300元。 二、酒鬼酒在定期报告中虚假陈述货币资金数额。 (一)酒鬼酒20XX年年度报告披露货币资金330,683,元,虚假陈述货币资金299,013,元,实有货币资金31,670,
5、元。 (二)酒鬼酒20XX年中期报告披露货币资金448,944,元,虚假陈述货币资金374,816,元,实有货币资金74,127,元。 (三)酒鬼酒20XX年度报告披露货币资金411,968,元,虚假陈述货币资金374,388,元,实有货币资金37,579,元。 (四)酒鬼酒20XX年中期报告披露货币资金436,158,元,虚假陈述货币资金数额420,030,元,实有货币资金16,12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财务记录、单据、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酒鬼酒在20XX年年度报告、20XX年中
6、期报告、20XX年年度报告和20XX年中期报告未如实披露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其资金和虚假陈述货币资金数额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酒鬼酒20XX年年度报告披露了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其资金的情况。20XX年7月14日,被占用的资金已归还。 20XX年4月28日,酒鬼酒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签字同意20XX年年度报告的董事有刘虹、马军、樊耀传、杨波(樊耀
7、传代)、杨建军、柳思维、王锡谷、付光明(杨建军代)等。 20XX年8月10日,酒鬼酒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签字同意酒鬼酒20XX年中期报告的董事有刘虹、马军、樊耀传、杨波、杨建军、张亚斌、柳思维(张亚斌代)、王锡谷、付光明等。 20XX年1月27日,酒鬼酒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签字同意酒鬼酒20XX年年度报告的董事有刘虹、马军、樊耀传、杨波、杨建军、张亚斌、柳思维、付光明等。 20XX年7月28日,酒鬼酒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签字同意酒鬼酒20XX年中期报告的董事有刘虹、马军、樊耀传、杨波、杨建军、柳思维(曾尚梅代)、付光明(杨波代)等。 根
8、据有关任职及勤勉尽责的事实和情节,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