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正义出发反思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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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自然正义出发反思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SZ旦大学法学院陈冠男摘要从1979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案卷移送制度经历了从废除全案移送到恢复全案移送的过程,其实背后一直存在着法院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自然正义是自然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本文试图从自然正义的角度分析这种变革的动因以及合理性,并对今后我国案卷移送制度进行展望。一、自然正义延伸出的程序公正之范围从自然正义的历史发展来看,自然正义和自然法不完全相同但两者却大有渊源。在传统上,尽管没有具体的成文法来界定自然正义的具体内容,但是,存在于普通法之中的正义理念实际

2、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正因为如此,自然正义反映了英国法律和道德原则Z间的紧密联系。随着历史的发展,起先的近似于口然法的口然正义的概念逐渐有了口己的专门内容,它和自然法的区别也因此变得非常明显。在现代,自然法是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的一个先验的概念,而自然正义则是普通法上的一项司法原则,它只同程序的问题相关。如果说现代的部门法均由白然法发展而来,那么自然正义原则就奠定了所有法律原则的基础,为其止当性提供合理的依据。程序正义的观念也源于自然法,但古典的表述略有差别,在英国是口然正义,在美国则是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与程序正义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

3、时代的“自然正义”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成立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白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善”。英国传统中的口然正义原则并没有在美国得到完全的移植和继承,而是另有特色。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经历了一个由程序性保障到实质性保障的转化过程,就字面而言,可能仅理解为对于程序法上的限制,而其在美国联邦宪法制定时的本意也仅指防止行政和司法对于人民生活、自由和财产的非法的程序性侵犯

4、。同英国以及其它普通法国家的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况一样,作为美国法屮的一条基本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在内容上也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概念。作为一个说明性的概念,正当程序被用來解释和配置许许多多业己存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作为规范性的原则,正当程序被用來判别既存法律规则和程序的适当与否,并且可以引导岀新的法律规则和程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序正义在不同语境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程序正义在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并不仅局限于听审程序,实际上整个诉讼系属所涵盖的司法层面的活动均受程序正义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因为,第一,自然正义的理性思想是永恒不变的。它最初的产生并不

5、是因为某一方面或范围,而是调整所有部门,使得实在法尽对能地向自然法的善靠拢。基于此,任何与司法有关的安排也有向自然法的善靠拢的义务。第二,无论是庭前准备活动或是审前程序,最终都是为听审程序得到完美公正的运行服务。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即达到实体公正。因此,只要案件处于诉讼系属之屮,所有与之有关的程序活动均应当符合程序止义的要求。案卷移送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屮的审查起诉程序直接彫响到审判程序的公正能否实现。二、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及成因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方式上,存在着两种制度模式:一是大陆法国家的“案卷移送主义”模式,二是英美法国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6、”模式。作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有机组成部分,案卷移送制度使得法官在开庭前可以全面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了解公诉方掌握的证据材料,从而为法庭审理进行全面的程序准备。按照“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起诉方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吋只能向法院移送一份起诉书,而不能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公诉方的所有证据都只能当庭逐一提出,所有的证人证言也只能通过出庭作证的方式发表口头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案卷移送主义的起诉方式,允许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将全部案卷移送法院。这是一种与大陆法国家案卷移送制度极为相似的起诉制度。但与此同时,法院在阅卷的

7、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庭前调查核实证据工作。经过阅卷和庭外调查,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可以正式启动法庭审理程序。为解决法官先定后审、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同时也为了引入对抗式诉讼的合理因素,立法机关启动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废止了全案移送案卷笔录的制度。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起诉时只能向法院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照片”,而对于其他证据材料,则只能由检察官当庭予以出示和宣读,并接受辩护方的质证和法庭的当庭调查。至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引进起诉吋一本主义的起诉方式,却对检察机关移送法庭的案卷范

8、围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起诉方式,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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