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范映晖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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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作者:范映晖林波发布时间:2003-06-0511:42:24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由于医疗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及医疗后果的难于预测性等因素,使得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对病人不利的损害后果。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家属带來巨大的身心损害,而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本文从医疗事故纠纷的民事责任性质、特点、举证责任、赔偿依据及标准等方面谈一些粗浅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概念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问题。所谓医疗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笫二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具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追,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概念的界定,校Z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冇了很大改进,将医疗事故界定由以前的“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导致功能障碍的”修改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范围上冇所扩大,冇利于保护更多的受害者。另外《条例》这一规定还明确了医疗机构也属于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而R医疗机构必须是按照国务院1994年2刀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谈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有必要

3、先谈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弄清了性质,才能找到可供赔偿的依据。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有儿种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病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建立并形成契约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没冇尽到谨慎的义务而致使医疗事故的发生,因而应承担相应违约的契约责任。此种观点在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的判例和解释中较为盛行。另一些学者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属于一种侵权责任。此种观念的人认为,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由于其过失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持此种观点的多数是英美法律的国家。还冇一

4、些人认为,受害的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既可以提出器乐关系上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也町以捉出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是在请求权上的一种竞合,二者町择其一选择行使这一请求权。在美国的一些法院中持此种观点。还另冇一些人认为,民事责任是一种冇选择性的侵权责任,即选择侵权责任。笔者很赞同最后这种观点,理由是:1、契约责任屮的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的是财产损害,而在侵权责任重,受害者除请求财产的损害外,还可以请求精神上的损害。冇这样一则新闻:18年前,妻了生孩了时,接产医生竟将一枚长约2厘米的钢针留在了身体里。18年间,妻了疼痛难忍,不能过夫妻生活。丈夫为此怀疑过妻了的忠诚,

5、妻了感到愧对丈夫而面对误解,又无言以答,两人几近离婚。就是这枚2厘米的钢针,毁掉了这对夫妻长达18年的幸福。在此期间,妻了所遭受的身体痛苦不言而喻,而夫妻所遭受的精神折解,更是常人难以想彖的。因此,该产妇或其丈夫既町以捉出身体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口J以捉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2、如果依契约的违约责任处理,则难以适用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这样对患者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可依据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追究医方的民事责任,冇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十规定》笫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

6、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侵权责任中一般由受害患这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给了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不仅解决了保护患者权益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同时冇利于医疗纠纷公正、高效的得以解决。如上所述,医疗事故以“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前提,这也就决定了医疗事故具有不同其他医疗纠纷的性质。三、关于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的区分及当前医疗事故纠纷的特点(一)、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的区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通常将医疗过失包括职务上的过失和技术上的过失两种情况。职务上的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

7、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职务上的过失是医务人员未尽到医务职责,没有履行医务义务,缺乏职业道德造成工作中的失误,这属于《民法通则》上的过失范畴。而技术上的过失是医务人员由于受自己技术能力、经验或医院设备条件限制,以致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技术上的过失,行为人并未违反工作制度核技术操作规程,H在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此,技术上的过火不在《民法通则》上讲的过失范畴Z内,它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同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技术事故的行为人预见不到可能发牛的危害,也无法避免。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严格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于医疗事故常

8、常都伴随有技术成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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