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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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2016版)鞍山市社会保险局鞍山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鞍山市社会保险局乙方: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支出,切实维护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明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甲方)与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国务院586号令)、《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187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社险发【201

2、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总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及医疗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管理制度、费用标准等

3、调整变动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服务部门,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二)为参加工伤保险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四)向甲方提供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

4、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涉及乙方其它事项、商业机密及住院患者个人隐私,须为其保密。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就医管理第六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不得推诿、搪塞患者,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

5、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第七条参保工伤人员到乙方就诊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单位证明,旧病复发者需提供《工伤保险诊疗手册》和经甲方登记备案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乙方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认真审查其社会保障卡,发现人、证、卡不符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不得按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费用。参保工伤职工住院后,在确保人、证、卡相符基础上由住院结算科室留存IC卡。第八条乙方由于医疗条件所限,参保工伤职工需异地转诊的由乙方组织专家会诊并由主治医师填写“鞍山市工伤职工转诊申请表”,提

6、出转诊意见及理由,经医保科审核同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甲方审核批准,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的,其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每次转诊只限当次治疗,如需再次转诊按上述流程重新办理手续。第九条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暂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出院后,要为工伤人员如实详细书写病历、病案,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残部位和伤残程度。第十条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为其建立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与住院病

7、历的基本信息及诊治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辅助检查须有报告单。并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工伤职工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甲方核准后到指定的协议康复机构或乙方的康复科室进行康复治疗。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签署意见,

8、住院期间由医院医保科审核后报甲方(网上)审批。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高压氧舱治疗、射频治疗以及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等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治疗项目。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安置心脏起搏器、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或治疗中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等,由乙方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签署意见,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进口产品所发生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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