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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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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构建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自市心证制度的构建【摘要】自市心证制度在我国长时间以来被认为是法官可以随心所欲断案的工具,缺乏客观标准。而通过理论界的多年研究已经证实:自由心证与主观主义、唯心主义没有必然联系。自市心证作为一种证据裁判制度是有其相对合理、科学的一套逻辑体系的,它完善了证据裁判标准规则。不论是作为一种制度还是作为一种法文化遗产都值得合理借鉴、吸收。【关键词】刑事诉讼;自由心证;构建自由心证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一一法国,不论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还是作为一种证据裁判制度,对我国来说都是一
2、件舶来品。所谓自由心证制度,就是指对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应当如何运用,法律不做预先规定,完全交市法官凭借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做出最终结论。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rfi心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rtr丁•长期以来对自rti心证的误解,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事实上,单从证据证明力有无及强弱委诸法官自由判断的角度讲,我国法官同样拥有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对证据评判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rtr丁•证据规则的薄弱和法律关于证明力判断的规定粗疏,我国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rti裁量权与西方
3、国家同行相比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屮得到了充分印证。因此,开展自市心证制度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确立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现实。尽管自由心证一直没有被立法承认,但自由心证一直是长期默认的证据评价方式。这是数千年的法律传统留给我们的深刻影响。我国从古代就没有严格的法定证据制度,证据评价的权力一直牢牢地掌握在司法官员手中。尽管新中国成立后,自由心证被废除,法官的判决还是耍先形成一种内心确信,因为除了用人的理性和良知之外我们找不到一个更好的判断证据、发现真相的方法。我国目前采
4、用的证明制度也属于口由证明的范畴。(-)确立自由心证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依法的控制与规范。立法上无名无份,实践中乂被广泛使用,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尴尬地位。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套严格的规则来制约其自由心证,也恰恰如此,我国法官心证的自由度远远要比西方国家的法官大很多。再加上判决书没有说明理由的传统,法官的心证形成的依据和推理过程当事人和公众根木无法评价,心证具有很大的秘密性。不能被说服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或申请再审,社会纠纷没有从实质上解决;在公众心目中判决的合理性经常受到怀疑,从而影响到司法的权威
5、性。立法上承认口由心证,相关的配套措施也会随之健全,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判决合理性有重大意义。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我国引入口由心证后,应当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口由心证内外部羁束制度,建立我国的自由心证法律体系。(一)在心证做出前1•司法独立,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法官独立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自由心证权是“法官的职业特权”,法官正当的自由心证必须被授予该职权,并在正当程序制约下,保障法官审判意志自由,审判行动自由,不受干扰地做出内心确信,并在此基础上自由地发布司法裁判Q2•法官资格限制,提高法官群体的职业化
6、素质。通过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严格的职业准入标准,使得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理性和职业良知的法官才能成为自由心证的“适格主体”O(二)在心证形成过程中建立完备的诉讼程序体系,包括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审判公开制度在其普遍性和本质性方面更能凸显自由心证的现代化特征。审判公开从法官角度要求就是心证公开。包括心证过程公开、心证理由公开、心证结果公开。一是要实行自由旁听制度,这是心证公开的条件。通过当庭举证、质证,尽可能给当事人充分诉讼机会,为达到证据信息对称创造吋空条件,以减少不正当证据信息的误导和充分展示有利证据的价值。二是判决
7、书要充分合理,这是心证结果公开的保障。法官在判决时负有对证据的证明义务,这也是保障口由心证不偏离客观事实的基础。回避制度的自由心证功能保障法官进行理性和中立判断,已为各国法律所普遍接受。人作为有感情的社会动物,对特殊密切群体和普通群体Z间产生感情偏差在所难免。自由心证要求审判者不偏不倚,秉公无私,回避制度可以确保裁判者达到上述要求。合议制度是对重大案件的判断采用复数主体制度,以保证判断的合理性,主张非专职人员加入判断主体的陪审制和参审制,也是期待判断的合理性。(三)在心证形成后1•判决理由制度。要求法官将心证形成的过程、原因
8、或基础写明于判决Z屮。根据法治国家要求,法院应当附裁判理由的义务,但是法律并非要求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裁明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当然例外情况须由法律明确规定。2•审后审查制度。违背法律规定而判的,未附理由的,判决理由相互矛盾的,误认事实的,判决理由与判决内容不一致的,违背司法法则和逻辑法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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