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

ID:10701815

大小:2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7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_第1页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_第2页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_第3页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_第4页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制度【中文摘要】“证据为正义之基础”,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证据的作用就更为关键。我国1997年刑诉法虽然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然而控辩不平衡仍然是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拟从于证据展示的角度出发,对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控辩平衡制度。【关键词】证据控诉辩护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对证据展示制度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指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互相获取有

2、关案件的信息”;有学者认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互相交换、知悉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尽管在语言表述上不太一致,但意思大体上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交换案件的信息。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控辩双方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审前涉案信息交流,以便为庭审做准备[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7一、目前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97年新刑诉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也有强职权主义转化为吸收了当

3、事人主义合理因素的诉讼模式,它强调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中立地位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如下:(一)立法现状7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从现有立法来看,对这方面问题的也是有所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第37条也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到检

4、察院、法院调取证据。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同时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规定: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此外,《规定》的第119条中首次规定了辩护人应于开庭五日前进行证据展示的内容。而且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

5、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界定不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虽规定了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法律并没有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予以明确的规定,主观随意性较大,检察院可能仅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仅将诉讼文书中的一些程序性文书出示给辩方,其他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实体性文书都排除在诉讼文书之外。此外对于“技术性鉴定材料”的理解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检察机关往往以“合法”的手段将其所掌握

6、的材料掩饰起来,辩护方根本无法接触到,而且仅将“技术性鉴定材料”进行展示,其他的最重要证据都不展示,况且“技术性鉴定材料”又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需的,因而辩护律师有时根本就无材料可查阅、复印,使得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有名无实。72、对“主要证据”界定不明。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困难。《规定》中对“主要证据”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但又

7、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这样检察院就可以根据控诉的需要来自行决定主要证据的范围,使法律的规定有名无实。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证据”的含义,为:“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与重要影响的证据。”但却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对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或勘验、检查笔录的,可

8、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由此可见,辩护人在开庭前全面了解证据的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不仅不利于辩护律师积极性的发挥,更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73、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取证困难。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律师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但实际上,由于控辩双方的力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