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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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  摘要:本文从分析刑事证据展示的定义,构建刑事证据展示的意义入手,切中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立法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主体,范围,程序及违反刑事证据展示规则的后果等方面,对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事证据展示 主体 范围  程序 后果 构建  刑事证据展示又称证据开示、证据发现,是指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意见的制度。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

2、指控方予以公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  试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  摘要:本文从分析刑事证据展示的定义,构建刑事证据展示的意义入手,切中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立法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主体,范围,程序及违反刑事证据展示规则的后果等方面,对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事证据展示 主体 范围  程序 后果 构建  刑事证据展示又称证据开示、证据发现,是指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意见的制度。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

3、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正在积极推行对抗式诉讼机制,这一机制与以往的纠问式机制相比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于取证、举证主体扩大,证据的真实性有所降低,证据之间的矛盾对立有所增加;其二,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的对抗性明显增大。控辩双方为确保自己的论辩效果,往往将自己单方收集的证据视为制胜的秘密武器,不向对方进行开示。追求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目标,公正的前提必须是事实情况的真实。而证据展

4、示就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靠突袭或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同时,证据展示还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因为庭审时无论是控辩中的某方还是诉讼当事人如果遭遇突然情况,往往以要求中断开庭来核实真伪,这样就会造成诉讼的拖延,影响诉讼效率。确立证据展示制度可以杜绝这些现象,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一、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诉讼的三个不同的阶段,(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

5、涉嫌的罪名;(2)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3)《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这里犯罪事实的材料也只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对于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解释为:(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为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

6、某一种类证据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应该讲,这种解释弹性是很大的,尽管较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的规定更加明确些。从以上规定可见,辩护律师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能查阅的证据材料是很有限的。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中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由于控辩双方角色不同,对控诉不利的证据,辩方是很难从检察官那里收

7、集、调取的。对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检察院申请,被申请方如若不移送证据材料,法律也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这种申请易于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效果。对于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列入可查阅主要证据的范围之内,申请展示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这里是“可以”非“应当”,这为司法实践不休庭找到了根据。第二,法律对辩护方的证据展示义务未作任何的规定,使证据展示呈现单向性,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第119条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

8、,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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