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争议与伦理规范的比较观察

司法争议与伦理规范的比较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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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爭議與倫理規範的比較觀察張升星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公信力與公權力司法公信力之基礎乃是法官因其專業表現及行為規範,贏得社會信賴。Judgesoughttobemorelearnedthanwitty,morereverendthanplausible,andmoreadvisedthanconfident.Aboveallthings,integrityistheirportionandpropervirtue.FrancisBacon司法倫理的規範性質司法倫理規範的兩種面相法庭行為(CourtroomBehavior),

2、亦即職務上行為。法庭外行為(Off-BenchBehavior),亦即職務外行為。法庭行為的相關規範法庭行為之專業目的荒謬的司法文字遊戲:司法之目的在於解決紛爭,如果不能解決紛爭,司法即無法滿足社會期待。明確的法庭角色界定:亦即審、檢、辯等三角關係的明確架構。荒謬的司法文字遊戲鄭太吉殺人案屏東縣議會議長鄭太吉殺人案檢察官起訴基本事實摘要:屏東縣議會議長鄭太吉因不滿鍾源峰未按慣例繳交賭場規費(每日二十萬元),遂夥同議員黃慶平及其他六、七名共犯,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往鍾源峰住宅,由鄭太吉按門鈴誘出鍾源峰,當著鍾源峰母親之

3、面,亂槍射擊鍾源峰,致使鍾源峰當場死亡。鄭太吉殺人案主嫌鄭太吉、黃慶平判處死刑。其餘共犯分別判處刑期不等之有期徒刑。身為民意代表,不思為民表率,僅因賭博恩怨,無視被害人母親哀求,與共同被告及不詳姓名男子二、三人持用六支手槍(其中四支制式手槍業據查獲,二支改造手槍並未扣案)槍殺被害人,泯滅人性,罪無可逭。屏東地院一審判決理由(1995,06,07)。鄭太吉殺人案被告之一為幫助犯,並非正犯。案發前,被告前往被害人經營之KTV開槍之時間為四點十五分,並非原審認定之四點。持有改造手槍部分法條誤引,應為槍砲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而非第

4、七條第四項。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理由(1995,09,13)。鄭太吉殺人案被告等如何與不詳姓名之男子共同謀議槍殺被害人,漏未調查。被害人身中十九槍,係遭射擊幾槍?傷在何處,漏未詳查。事實與理由記載使用槍支數目不符,一為五支,一為六枝,鑑定報告則僅其中二支制式手槍與遺留彈殼相符。最高法院判決理由(1996,07,04)。鄭太吉殺人案一一臚列被害人身中十九槍之位置(頭、胸、腹、四肢)。被告使用五支手槍(制式手槍三支,改造手槍二支)共開十四槍,造成十九處槍傷。法院調查比對相關證人供述及駕車實測屏東至高雄五條公路之距離,認定被告之

5、一所舉不在場證明,不足採信。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理由(1996,10,24)更一審。鄭太吉殺人案若干書證未於審判期日提示被告,有違程序。依據遺留彈殼鑑定似疑另有一支制式手槍(未扣案)擊發;另顆嚴重變形之鉛質彈頭係由何種槍支擊發,漏未調查。被害人腋下並未中彈,原審認定腋下中彈一發,顯有違誤。最高法院判決理由(1997,03,28)上更一審。鄭太吉殺人案經囑託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無法判定變形鉛彈係由何種槍支擊發,法院認定被告總共攜帶七支手槍(即與最高法院見解相同),而以五支手槍射擊,但因被告相互推諉,故何人使用何種槍支及射擊幾

6、發,無法確定。被害人腋下並未中彈,原審誤認腋下中彈一發。槍砲條例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應依從新從輕之原則適用法律。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理由(1998,03,05)更二審。鄭太吉殺人案原審認定作案制式手槍中之二支比對彈殼不符。另依鑑定意旨,本案似為使用五支手槍(三支制式手槍,一支未扣案),總共擊發十六發,原審認定十四發,自有違誤。現場是否尚有不詳數目之彈頭及彈殼未被尋獲,漏未詳查。二顆變形鉛彈是否係由同一支改造手槍擊發?或為二支改造手槍擊發?被告總共使用六支或七支手槍?均需詳查事實。被告之一辯稱案發時在高雄使用行動

7、電話,原審漏未詳查行動電話發射台之涵蓋範圍及最遠距離。最高法院判決理由(1998,07,30)上更二審。鄭太吉殺人案認定被告五人攜帶五支手槍犯案(四支制式、一支改造),其中四支(三支制式,一支改造)射擊被害人致死。二顆變形鉛彈係由其中一支改造手槍(未扣案)擊發。法院囑託警局再至現場搜索有無遺留彈殼,但無所獲。法院函詢中華電信查明發射台涵蓋範圍,並且詳細計算市內路程距離,認定被告之一所為不在場證明不足採信。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理由(1998,12,30)更三審。鄭太吉殺人案被告持有作案手槍之目的為何?係預謀殺人而持有手槍抑或

8、臨時起意乃以先前持有之手槍射殺被害人。現場遺留子彈十顆,勘驗時自被害人體內取出四顆,合計十顆。原審誤認十顆子彈均為現場遺留,顯有矛盾。被害人解剖時自其體內再取出五顆子彈,原審漏未詳查該五顆子彈是否係由被告持用槍殺被害人之手槍所擊發。最高法院判決理由(1999,05,27)上更三審。鄭太吉殺人案認定被告五人攜帶五支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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