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告知与医疗纠纷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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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不良反应告知与医疗纠纷的探讨谭志红(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城医院527200)【中图分类号】R9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0)26-0359-02【摘要】我们通过将药品不良反应在用药、治疗后告知病人或家属,在临床上获得医疗护理效果。现将2200例住院病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分别进行对照比较,结果观察组有效地预防,减少或杜绝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使临床医疗护理各项工作更有效地落实,医疗护理质量得到更进一步提高,确保了医院的正常运作及医务人员、患者的生命安全,增加了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创和谐医院形象和平安社会环境。【关键词】药品不良

2、反应医疗纠纷1.药晶不良反应1.1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1],我国将药品不良反应定为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1.2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药品的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和特异继发反应(也称二重感染),如服药后出现皮疹、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器官损害,致畸致死等。或使用医疗器械(例如配戴隐形眼镜,使用用于人体内的支架关节)等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属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范畴。如按人体器官、系统分类有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循环系统、血液系统等方面的不良反应症状,还有药物的耐药性、成瘾性、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不良反应。1.3药品不良反应类型[2],A型反应,即由于

3、药品的药理作用增强引起的不良反应,程度轻重与药剂量有关,如使用阿托品药剂容易预测,发牛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B型反应,即与药物常规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难以预测,在药物研究阶段的常规毒理学试验中难以发现,一般与用药剂量无关,如严重过敏反应,一般与药物剂量无关,发生率较低但死亡率较高。1.4药品不良反应包括哪些?(1)副作用;(2)毒性作用(毒性反应);(3)后遗反应;(4)过敏反应;(5)特异体质反应;(6)二重感染或菌群失调;(7)药物依赖性;(8)“三致作用”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2.临床资料将我院2007年至2009年住院2200例病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各组1

4、100人次,均为16岁以上成年人,性别、年龄男女基本均等无显著差异。观察组病例告知方法:即按医嘱进行发药、治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或按医嘱发药、治疗、护理操作之后,将该药品的主要药品不良反应简单或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使其在用药治疗护理过程中或用药治疗护理后知道这些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而达到有效预防或最低限度减少其药品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而对照组较少交代或不交代使用这些药品的不良反应,而致医疗纠纷的发生率高。3•对照组发生不良反应的病例3.1病例1:一个3岁患儿因腹痛按医嘱注射了盐酸阿托品lmg×l/3支后不久,患儿出现口干、面红,由于当班执行者不告知该药品的主要不

5、良反应,家属认为是由于当班护士打错针而出现口干、面红现象,引起了医患纠纷。病例2:—例18岁患者因发热而按医嘱肌注了安乃近2ml后,由于当班执行者不交待用药后退热会大量出汗,需要及吋补充液体水分,致患者出现大量出汗后颜面苍晕厥、手足抽搐等情况而发生医疗争执纠纷,后经多方解释后平息争执纠纷。病例3:—例60岁患者护士按医嘱肌注冬眠灵30mg后,由于当班执行者不交待用药后的主要不良反应会引起体位性低血压,患者用药后不久起床去卫生间大小便不慎跌伤头面部而引发医患纠纷。4•结果两组病例中经过两年多时间观察,观察组病例仅发生医疗纠纷2例,而对照组病例发生医疗纠纷10例,经统计学计

6、算P<0.01,有重要临床意义。5.讨论5.1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对我们的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及“三基”理论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要求我们在用药前全面地了解药品的药理性质及药理作用,严格掌握药品和仪器设备的适应症和药品的配伍禁忌症,选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在用药过程中还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发现药品产生的不良后果,及早处理,尽量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5.2要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预防:(1)应询问清楚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和药物反应史尤其是过敏体质和特异体质的病人。(2)对特殊人群,如老年病人,小儿,尤其是新

7、生儿对药物的反应不同于成人,其剂量应按体重或者体表面积计算,用药期间应加强观察。(3)孕妇用药应特别慎重,尤其是头三个月,应避免使用药品,若用药不当有可能会致畸现象。一些药品可经乳汁进入婴儿体内而引起不良反应,故对哺乳期用药应慎重选择。(4)如患肝病和肾病者,除选用对肝肾功能无不良影响的药物外,还应适当减小剂量。(5)用药品种合理,应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以免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6)应用新药物必须按有关详细说明使用,慎重用药,严密观察。(7)应用对器官功能有损害的药品吋,须按规定检查器官功能,如使用利福平,异烟脐时应检查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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