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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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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原物民事答辩状返还原物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江某,女,汉族,19XX年X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440301XXXXXX2708XX代理人:伍舜锋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就与原告陆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1、原告请求答辩人返还涉案车辆,没有事实基础。原告起诉称答辩人'‘以陆某某欠赌资为由,强行开走涉案车辆”的陈述不是事实,答辩人没有参与赌博,更没有借资给陆某某参与赌博,答辩人也从没有从陆某某处开走任何车辆,更没有开走涉案车辆。对陆某某出具的字条内容,答辩人感到莫名其妙,答辩人强烈要求陆某某出面陈述事实真相,不能这样草率的出具一个字条将责任推给
2、答辩人,不能仅凭其极不负责任的单方的只言片语就随便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答辩人对此感到十分的冤。据答辩人了解的情况,是陆某某因周转需要,急需资金,而向他人借了资金(而不是向答辩人借),陆某某就将涉案车辆暂时抵押给了借款人;陆某某一直称涉案车辆是自己所有,并且也一直由其使用,借款人才愿意抵押。并且,答辩人还了解到,原告已经与借款人就陆某某借款和车辆抵押的情况面谈过。答辩人在原告与陆某某以及借款人间是局外人,答辩人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答辩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答辩人与涉案车辆无关。2、原告请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按照每年折旧4万元
3、赔偿损失,没有车辆折旧的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至起诉之日折旧费2万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赔偿3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更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涉案车辆购买至今已经过两年多,没有提交权威的鉴定结论报告,更何况,涉案车辆与答辩人毫无关联。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开走涉案车辆,更没有使用和实际占有涉案车辆,不成立答辩人返还原告涉案车辆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原告对答辩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支持,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伍舜锋返还原物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僅州市新洲镇解放街
4、6号o被答辩人:***,女,1951年2月30日出生,住址:11州市新洲镇敦教村委会敦教村被答辩人:***,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僧州市新洲镇敦教村委会敦教村被答辩人:***,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僑州市新洲镇敦教村委会敦教村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主张郑美鸿(被答辩人之夫,已故)最初从张永春、张生处购得诉争房产无任何事实依据。1992年4月6日,《房屋买卖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实际签约人,也是实际购房人为答辩人舅父陈华卓(以下简称舅父),在《契约》上虽有被答辩人之夫的名字
5、作为购房人,但当时他根本没有在签约现场,是舅父为使购买该房产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才借用其外甥郑美鸿的名义让出售人张永春代签的。二、被答辩人主张1993年将所占用的诉争房产拆除,于1994年自建成三层楼房完全不符合实际。1992年舅父购买该房产后交由被答辩人一家居住,有着特殊的缘由。1994年修建该房产是由舅父全部出资,只是由于被答辩人之夫是一位建工,仅主持了整个楼房的建设,被答辩人一家并没有投入该楼房建设任何资金。建成后被答辩人一家在得到舅父许可后一直居住了十余年。三、被答辩人主张1998年8月10日与邻居朱寿福签订了《合墙立契》,但其内容并非是被答辩
6、人之夫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诉争房产是以被答辩人之夫的名义购得的,他与隔壁邻居签订合墙协议对于不知情的人而言是一种自然的事情。但是由于其邻居朱寿福是知情人,在与被答辩人之夫签订《合墙立契》前已经询问了舅父,并得到他的许可。因此,《合墙立契》反应的内容是舅父的意思,非被答辩人之夫的自行主张。四、被答辩人主张2009年4月13日答辩人未经许可强行进入该楼房内居住完全是谎言。2008年初始,舅父告知被答辩人之夫是否愿意购买该房产,若是有意,舅父愿意以低于成本价15万元出售给他,但他讲无钱购买。2009年春节后,舅父通知被答辩人之夫搬出所占用的诉争楼房,以便于出售。
7、被答辩人一家搬出后,答辩人于2009年11月18日与舅父签订了《房屋出买书》,约定:舅父以人民币二十六万元的价格将诉争三层楼房出售给答辩人。签约后,答辩人已经支付房款16万元。因此,答辩人现居住的诉争楼房是依约购置的房产,属于合法拥有。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作为一名舅父的亲属,见利忘义,捏造事实,以名义上所谓的合法证据,不顾诉争房产购置的真实情况,欲非法占有诉争房产,其行为是可耻的,也是不能得逞的,她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望贵院依法主持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以使答辩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受侵害。此致循州市人民法院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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