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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规定(1995年8月9FI宁政发(1995)17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地驻南京办事、经营机构(以卜•简称驻宁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宁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联系和合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木规定所称外地驻宁机构,包括外地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在南京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外地企业经营分支机构等。第三条凡外地驻宁机构均应遵守木规定。第四条南京市经济I■办作委员会是外地驻宁机构的主管部门,所冇外地驻宁机构必须接受其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外地单位驻宁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2、设立(一)国务院各部委下属局级行政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军队师级以上单位可以在宁设立办事处。凡需要设立办事处的,应当持木机关公函及有关附件,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宁设立联络处。凡需要设立联络处的,应当持本机关公函及有关附件,向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申请。(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视情况可以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凡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本单位公函和主管单位同意文件及有关附件向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中请。凡经中请,获准在南京设立驻宁办事机构的,由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并发给《南京
3、市外地驻宇办事机构登记许可证》。第六条凡外地企业來本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屮请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批准后由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管理、协调和服务。对建筑、医药卫生等行业,來木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的,必须由木市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方能到市经济协作委员会申请登记。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驻宁机构,曲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出具证明或者凭《南京市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登记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办理刻制公章、屮办户口、银行开户、汽车准购、人员招聘、劳动工资核定、购房建房等手续。第八条每年初外地驻宁机构持
4、《南京市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登记许可证》到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办理年审手续,加盖年检审核章,过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为无效证件。第九条各地、市级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是该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南京市经济协作委会做好其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政府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驻宁机构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第十条外地驻宁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地市级政府以上驻宁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由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按照市政府《关于外省、市政府驻江苏、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宁落户的通知》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缴纳人均综合配套费后,到市计划委员会办理
5、有关证件,由南京市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常驻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其落户额度为5人。县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宁机构可以按照《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第十一条外地驻宁机构需要在南京市招聘管理、服务人员的,严格执行南京市劳动管理规定,应当由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出具证明,通过南京市人才市场、劳动市场招聘。第-1•二条夫妻双方或女方在驻宁机构工作的,凭市经济协作委员会证明,由驻宁机构住区所属区教育局负责安排一名子女就近就地在小学或初中借读。笫十三条驻宁机构需在宁建设或购买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持批文到市建委和市规划
6、局、房产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外地驻宁机构的撤销或转移,应当按本市冇关规定办理十•地和房产转让手续。第十四条外地驻宁机构需要在南京地区申办屮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额在500刀美元以内由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驻宁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及吋报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备案。驻宁机构如需注销的,应当书面报告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缴回公章、登记证等。第十六条南京市经济I■办作委员会对其管理的驻宁机构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物
7、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外地驻宁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第-
8、•八条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应当积极为外地驻宁机构搞好协调服务,切实帮助外地驻宁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维护其在宁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南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10日发布的《南京市外地驻宇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外省、市驻宁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
9、日期:1995年08月09日实施日期:1995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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