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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档案管理制度SCS/SH•15-R-06-20141总则1.1为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安全生产相关记录,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符合规定要求提供客观证据,特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记录档案的管理。2引用文件2.1《安全生产法》(2002年人大常委会)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2.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2.4《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2.5《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6《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3职责与分工3.1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维护和修
2、订本制度。3.2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有关记录档案的归口管理与控制。3.3局其它各部门、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与其职责对口的相关记录档案的管理。4管理内容与要求4.1管理目标4.1.1确保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需要的记录都按规定填写、保存完整。4.1.2确保所有关安全生产的记录档案都符合规定的要求。4.2管理程序;对记录的要求规定;4.3管理要求4.3.1记录格式的编制与审批。局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应执行局程序文件要求的记录,对未作统一格式规定的记录的制定应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4.3.2记录的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记录的名称、唯一性编号、顺序号和记录
3、形成时间,以便于检索和追溯。4.3.3记录的填写4.3.3.1记录由作业者或授权的记录人员负责填写;4.3.3.2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完整,记录人和校核人填写全称。确因记录错误需更改时,需经记录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更改;4・3・3・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记录,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人员;4.3.3.4填写记录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有特殊要求时按规定执行。4.3.4记录的收集、归档、贮存:4.3.4.1记录由规定的保存部门专人收集、整理、归档。4.3.4.2项目经理部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按规定将需上报的记录及时报送有关部门。4.3.4.3记录的贮存环境应
4、适宜,避免发生霉烂、损坏、丢失等现象(包括对承载记录的软件保护);4.3.4.4记录的编目、归档要便于检索。项目部各部门的记录清单报项目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总后报局质量管理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4.3.5记录的贮存期限4.3.5.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运行记录保存期为6年;4.3.5.2安全生产过程的一般记录保存期为6年以上;4.3.5.3与工程最终安全有关的记录(如竣工安全验收资料等)长期保存;4.3.5.4法律法规、顾客或其他相关方有明确要求的记录,按要求的期限保存。4.3.6记录的借阅和处置:执行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要求,详见《记录控制程序》。4.3.7安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借阅、销
5、毁,做好保密工作。电子文档及时备份,并设置阅读密码。4.3.8安全资料归档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各一式一套,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归档份数。5相关记录与表格详见各制度的“5相关记录与表格”。6附则6.1本制度由—编写,审核,经批准发布,自2014年2月28日实施。6.2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需要时组织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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