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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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2016-06-13郭玉棉从一起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的“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解读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文章目录刖吞:第一部分:案例回放第二部分:信用证开证行诉讼请求第三部分:融资方及担保方答辩意见第四部分:案件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六部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七部分: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风控总结:前言:2016年以前,国内信用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及流转。因该办法订立时间较早,内容规定宽泛,具体操作之时,由于各金融机构理解不同容易发生争

2、议,因此,国内信用证自1997年制定以来,在国内贸易结算中并未推广开来。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结算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实施。同时,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自即日起废止。该新办法的出台势必促进国内信用证在国内贸易结算中的推广使用。本文解读的案例,是基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例【案号:(2015)民提字第126号】

3、”。该案例中涉及的信用证虽然是国际信用证,但由于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开证流程类似,所以本案在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对开证行在开具信用证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同样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第一部分:案例回放20"年12月5日,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签订了编号■j为2011荔贸额0"号的《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月25日,建行]湾支行向蓝粤能源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其中包括开立承付期限90天(含)以内、额度为等值5.5亿元整的远期信用证。20"年12月5日,建行荔湾支行(乙方)又分别与粤东电力、蓝海海

4、运、蓝文彬(甲方)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11荔最高额035号、2011荔最高额03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20"荔自保070号的《最高额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为上述蓝粤能源贸易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26.7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5、、公告费、律师费等)。合同还约定: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全部支付应付款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根据迟延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形下,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与上述违约金之和不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2012年“月2日,蓝粤能源向建行荔湾支行申请开立贸易融资额度为8592万元的远期信用证。同时为申请开立上述信用证,蓝粤能源向建行荔湾支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和签订

6、了编号为2012荔质185号的《保证金质押合同》。《信托收据》确认自该收据出具之日起,建行荔湾支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之间确立信托法律关系,建行荔湾支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而蓝粤能源则作为上述信托货物的受托人。《保证金质押合同》则约定蓝粤能源交纳950万元保证金后又追加保证金31万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建行荔湾支行于2012年“月2日为蓝粤能源开出了编号为44016010002089号的跟单信用证,并向蓝粤能源发出《开立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开立后,蓝粤能源进口了164998吨煤。随后建行荔湾支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了承兑,并向蓝粤能

7、源放款84867952.27元,用于蓝粤能源偿还建行首尔分行信用证垫付款。蓝粤能源在款项到期后未能足额清偿欠款,构成违约。2012年12月6日,建行荔湾支行与蓝文彬签订编号为2012荔最高额质018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蓝文彬以其所持有的蓝粤能源6%的股权,为建行荔湾支行与蓝海海运、蓝粤能源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多项授信业务而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38978.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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