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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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2016-06-13 郭玉棉 票据律师郭玉棉从一起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的“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解读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文章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案例回放第二部分:信用证开证行诉讼请求第三部分:融资方及担保方答辩意见第四部分:案件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六部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七部分: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风控总结:  前言: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2016-06-13 郭玉棉 票据律师郭玉棉从一起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的“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解读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

2、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文章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案例回放第二部分:信用证开证行诉讼请求第三部分:融资方及担保方答辩意见第四部分:案件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六部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七部分: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风控总结:  前言: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2016-06-13 郭玉棉 票据律师郭玉棉从一起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的“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解读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文章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案例回放第二部分:信用证开证行诉讼请求第三部分:融资方及担保方答辩意见第四部分:案件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一审

3、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六部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七部分: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风控总结:  前言: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2016-06-13 郭玉棉 票据律师郭玉棉从一起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的“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解读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文章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案例回放第二部分:信用证开证行诉讼请求第三部分:融资方及担保方答辩意见第四部分:案件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六部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七部分: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风控总结:  前言:银行开立信

4、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2016-06-13 郭玉棉 票据律师郭玉棉从一起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的“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解读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文章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案例回放第二部分:信用证开证行诉讼请求第三部分:融资方及担保方答辩意见第四部分:案件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六部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七部分: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风控总结:  前言: 2016年以前,国内信用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及流转。因该办法订立时间较早,内容规定宽泛,具体操作之时,由于各金融机构

5、理解不同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国内信用证自1997年制定以来,在国内贸易结算中并未推广开来。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结算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实施。同时,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自即日起废止。该新办法的出台势必促进国内信用证在国内贸易结算中的推广使用。本文解读的案例,是基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例【案号:(2015

6、)民提字第126号】”。该案例中涉及的信用证虽然是国际信用证,但由于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开证流程类似,所以本案在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对开证行在开具信用证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同样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一部分:案例回放2011年12月5日,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签订了编号为2011荔贸额011号的《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建行荔湾支行向蓝粤能源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其中包括开立承付期限90天(含)以内、额度为等值5.5亿元整的远期信用证。2011年12月5日,建行荔湾支行(乙

7、方)又分别与粤东电力、蓝海海运、蓝文彬(甲方)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11荔最高额035号、2011荔最高额03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2011荔自保070号的《最高额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为上述蓝粤能源贸易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26.7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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