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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付成励案刑事判决书推测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一中刑初字第XXX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付成励,男,1986年7月2日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北京市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大四学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XX宿舍楼XXX室。因木案于200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XXX看守所。辩护人张波、丁海洋,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刑诉(200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成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成励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8年10月28口晚,被告人付成励在其就读的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端升楼一教室内,将前来授课的副教授程春明用菜刀砍伤颈部,程在随后死亡。被告人付成励作案后未离开现场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XXX.XXX.XXX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伤势、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足印鉴定书等,公
3、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长芸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由于被告人无悔过表现和自首意图,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付成励定罪处罚。被告人付成励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无界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付成励杀害被害人程春明的行为是出于义愤;2、被告人虽无悔罪表现,但确实存在自首情节;3、被害人身为有家室的丈夫和身为人师的大学教授,和被告人的女友陈怡星发生婚外性关系长达-年,对于被告人付成励的自尊心和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对于被告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折磨,此次犯罪系事出有因,且已经得
4、到被害人家属谅解;4、被告人向来遵纪守法,案发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高材生,念在初犯,应当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付成励从轻、减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宣读了证人XXX的证言以及有关的精神鉴定报告,并经辩护人申请,证人陈怡星到庭作证。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付成励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端升楼一教室内,将前来授课的副教授程春明用菜刀砍伤颈部导致程春明死亡。随后,当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王长芸即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
5、院予以确认:1、证人XXX2、证人XXX……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状况;4、验尸报告证实,程春明系锐器砍伤颈部破裂导致的死亡;5、DNA检验报告证实,从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被告人身上等处提取的血样与被害人黄永明具有相同等位基因型;6、足印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现场脚印系被告人付成励所留;7、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长芸的到案情况;8、被告人付成励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成励持凶器对被害人程春明进行砍、朿IJ,非法剥夺他人牛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6、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程春明与付成励的女朋友(陈怡星)发生性关系的进而对付成励的精神造成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程春明与付成励交往期间,付成励与陈怡星并非无恋爱关系,结合证人陈怡星的证言,足以反映程春明和陈怡星之间的往来与付成励没有关系。由此可见,付成励杀害程春明并非因为程春明和其女友陈怡星发生不正当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成励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成励犯故意杀人罪
7、,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缓期两年执行;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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