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付成励案看我国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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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付成励案看我国的死刑适用摘要:从世界范围考察,目前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或者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4个,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是将死刑罪名限制在少数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而我国死刑立法,从1979年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典,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成倍增加。死刑存废长期以来在我国都倍受争议,由于历史影响以及社会现实的情况,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坚持“少杀甚杀”的原则。关键词:死刑死缓死刑核准权民意案情:2008年10月28日晚6时许,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23岁的男生付成励手持菜刀向正准备上课的教师程春明的脖子砍去

2、,当场将其砍倒;付成励随后掏出手机向警方报案。事发后,昌平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付成励控制并带走。程春明随即被送往昌平中医院抢救;当晚7时,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付成励作案前对全部后果的深思熟虑、审判过程中又多次表明“不后悔”等情况看,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降低,而仅凭几次“三好学生”称号、奖学金或献血证等“表现良好”的“既往”,以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付成励逃过了一死,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未必具有多

3、少说服力。这些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情节,不仅使得付案的结果徘徊在“杀”与“不杀”的边缘,也给司法公正出了一道难题。庆幸的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及少杀、慎杀的司法践行,为法院解决了这一难题,并为死刑改革提供了一处绝好的注脚。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单给付成励本人留下了生机,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以生动的案例示范在中国社会进行了一场有关死刑问题的刑法教育,使公众能正确理解死刑的适用标准,究竟什么叫做“可杀可不杀”,什么叫做“慎用死刑”,从而有助于培养国民的轻刑心理并降低司法者对死刑的依赖心理。一、国内、国外死刑之现状比较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范

4、围内人们的人权观、价值观、权利观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生命权的保障,废除死刑已成国际社会的趋势。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95个,其中85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的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另外,至少39个国家已经10年或更久没有对任何人适用死刑,他们被称为“事实上的废止死刑者”。卢建平,李山河:中国废除死刑的路径选择,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4期,第45~55页。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经济科技迅速发展,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生命权日益被视为不可剥夺、不可克减的“天赋人权”。但目前来说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的规定却与国际潮流趋势不相

5、吻合。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中,有7个条文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之后的单行刑法即《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29个条款规定了40个死刑罪名,共计有36个条文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贾宇:死刑存废之议—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法学,(沪)2003年04期,第39~57页。可以说我国是目前国际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和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不仅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宪法保障和发展人权的国情不符,同时也成为国际社会抨击的对象。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可借鉴的经验,为我所用,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的适用。二、影响我国

6、死刑废止之现实因素中国的死刑问题,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死刑的多寡与存废、野蛮与文明、残酷与人道,所涉及的远不只是个法律问题,更不单纯是个刑法问题。死刑政策、死刑制度、死刑观念、死刑的理论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一部刑法是否保留死刑受很多因素的影响,笔者在这里仅讨论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首先,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进程,无疑会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民意”的作用乃至立法者、决策领导层的认识,则是其中无法回避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民意问题    长久以来,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以人民的名义”、“群众拥

7、护和支持”来证明某一项政策的合法性。许多司法机关往往被“民愤”——包括“受害人亲友之愤”、“官愤”乃至“舆论之愤”等等所左右。事实上,民意要适当考虑,但绝不能盲从,更不能以民意公投来决定是否废止死刑。以死刑“平民愤”不啻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事实上,国家不仅仅需要聆听民众的声音,更负有引导民意循着理性方向发展之职责。(二)关于立法者和决策领导层的认识问题    作为立法者的民意代表乃至国家决策领导层,更应把握社会进步的脉搏,始终站在时代潮流之前列,对法治发展、人权进步乃至死刑所固有的弊病有清醒的认识,竭力推动中国废止死刑的进程。尤其是国家决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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