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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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解读海口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必要

2、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800元/月调减为1300元/月,使涉外人员工薪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标准不变。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税率表一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为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税率表二四、延

3、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此次税法修改还适当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次月7日内调整为次月15日内,与申报缴纳其他税种的期限相一致,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优化了纳税服务,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9月1日前后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的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

4、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

5、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相关文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

6、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税收上关于“所属时间”、“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时期”概念的差别:所属时间: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又称“收入所属期”。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所得期间:指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也就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应税收入的时间。税款所属时期: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因此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从时间角度看,“所得期间”与“税款所属期”是同一时间段。国家税务总局印

7、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时设置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所得期间”的填报说明明确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时间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doc因此,现系统中的设定是按所得期间(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判定适用新法或旧法。申报所得期间为9月1日以前的所得适用旧法,申报所得期间为9月1日以后的所得适用新法。且当月实际支付所得须在次月申报期才能进行申报。申报界面针对部分企业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并在实际发放的当月就进行个税申报的情况,自9月1日起统一如下:1、9月申报期进行个税零申报;2、10

8、月申报期申报9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薪所得个税税款,以后每月的申报期均申报上月实际发放的工薪所得个税税款,所得期间为实际支付所得的月份。例如:企业9月5日发放8月工资,准备在9月15日前进行申报,这次统一调整为9月5日实际发放的工资在10月申报期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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