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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2
《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本文将在解决上述疑问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故终得出结论。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和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确立的。关于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复杂的,但实则层次相当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2、是各缔约国应遵循的第一义务,这也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79条②、第280条③明确强调的。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这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82条④的规定。第三,若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将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其屮第287条构成了整个《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⑤据此条款,争端方在采用口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厉,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朿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而冇4个解决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
3、法庭。⑥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至此,《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就凸显出来了,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而不需要争端各方再达成专门同意。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⑦这是强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为取得更多国家的同意,《公约》第15部分第3节还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根据第29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而约定例外
4、是指按照第298条的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冇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川。1.2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毎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扱高声誉。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约》附件七中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争•端只有两个当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齐方应指派一人,可为
5、木国国民。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指派。争端各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姝悄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夭后两星期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耍的抬派。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夭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⑧按照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为将争端提交该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争端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附有一份关于英权利主张及
6、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说明的书面通知。在双方没有特别协定的情况下,仲裁法庭有权确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应保证争端每-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⑨按照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如果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做到,不仅査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辅权,而且査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冇根据。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至此,问题已相对淸楚。中国和菲律宾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牛效。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四点声明
7、,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海域划界等问题;2006年8月25□,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你司法或仲裁管辖。菲律宾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约》对菲正式生效。菲律宾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八项声明,其中尤为强调《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视为对菲律宾主权的减损。(11)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选择单方把南海问题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
8、基础是《公约》第287条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菲方单方认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已用尽,乂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而中请进入强制程序。而强制程序中给缔约国提供的4种审理机构,中菲双方部没有作出任何选择,(12)于是仲裁庭发挥了“剩余备用”的作用。根据《公约》第287条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为发生争端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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