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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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

2、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

3、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4、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

5、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六条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第七条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职能股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听证会由承办职能股室负责召集、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

6、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第九条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第十条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

7、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制定和实施前,承办职能股室应主动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时向局法制培训股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

8、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第三条局法制培训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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