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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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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0年2月14日90北府教特字第056071號函訂定中華民國93年9月30a93北府教特字第0930635188號函修正壹、原則規定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使臺北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適用學科(學習領域)為學校修習之一般
2、及專業學科(學習領域)。三、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程序如下(審議流程如附件一):(一)依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學習領域)及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其父母、監護人向學校推薦,於上學期10月底或下學期3月底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二)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集學校聘請之學者專家及相關處室主任、教師共同組成鑑定小組(組織架構如附件二),上學期於11月底,下學期於4月中旬,鑑定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三)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標準,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之規定。
3、四、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項目、內容如下:(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內容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
4、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六)特殊表現紀錄:內容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五、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二)逐科(學習領域)加速。(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四)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六、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由學校協調
5、其任課教師及父母、監護人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輔導計畫(以下簡稱輔導計畫),連同鑑定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彙報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七、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及輔導計畫應以個別方式編寫,其內容應含學生基本資料、心理與成就評量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程設計、輔導人員或教師之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及相關事項。八、本府於每年12月初及4月底前,邀集專家學者、學校鑑定小組代表、相關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召開鑑輔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案件。九、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6、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所需費用,由其父母、監護人自行負擔為原則。但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向本府申請補助。十、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辦理,並加強與其父母、監護人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確有困難,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以謀求補救。必要時,得輔導學生回原學校、原年級適當班級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十一、學校應配合輔導計畫,安排調整各項教學輔導事宜,如教學輔導牽涉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專案報請本府協調及安排。貳
7、、個別規定十二、免修課程,指資賦優異學生某一學科(學習領域)通過成就測驗鑑定標準或某一學科(學習領域)成就超過同年級學生程度,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其申請資格、鑑定標準及實施方式如下:(一)申請資格:1、縣立及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該學科(學習領域)成績優異,且有學習高一學期以上或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能力之資賦優異學生。2♦縣立與私立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高職等學校(以下簡稱國高中):該學科(學習領域)全學年(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7,且具學習高一學期以上或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能力之資
8、賦優異學生。(二)鑑定標準:1、國小:由學校鑑定小組訂定之。2、國高中:該學科(學習領域)如以參加高一年級之段考做為成就測驗,其標準應為正一個標準差以上,其餘由學校鑑定小組訂定之。(三)實施方式:1、由導師、該學科(學習領域)任課教師或學生父母、監護人會同相關人員,依資賦優異學生個別程度及需求,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加強自學輔導或其他課程之學習。2、通過鑑定標準之資賦優異學生,該學期免修之學科(學習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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