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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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摘要: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到公有,最后演化为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在农村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宜的农地制度,分析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为当前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启示。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启示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052-02土地制度直接决定着农民的收入和预期,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1]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农业中最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经济制度中最重

2、要的制度安排。因此,认真分析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追寻其变化脉络,排除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阻碍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不断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一、中国农地制度的演进过程1.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在解放前,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土地大部分是归地主所有,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以及其他人口只占有20%〜30%的土地,而人口占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70%〜80%的土地。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使得土地高度集中,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处于低下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同时更加剧了社会矛盾,土地问题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1950年冬至1952年春,在《中华

3、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具体办法是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从产权角度看,这次的土改,农民获得了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是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其产权归属是农民个体。通过土改,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1.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一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

4、阶段的土地制度改革目标是将农民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通过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三个阶段来实现。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初级社阶段,原来是个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变为了集体共同使用,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是归农民私人所有。1956年开始大规模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在高级社阶段,社员除保留自留地(占全部土地的5%)外,土地及其他所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1958年8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了高潮,取消了自留地,自此,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5、并由公社统一经营管理。这个阶段的土改,土地产权由农民个体所有变为公社集体所有,完成了土地产权的重大变化。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三平均"却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和当时的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配套,规模化经营不仅没有使农业产量增长,反而使农业产量的连续下降,广大农民生活困顿。虽然后来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公有化程度太高所带来的'‘搭便车”现象,但由于偏离了农民的意愿,也脱离了农业发展的需要,这些调整无法从根本上革除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弊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的基本问题。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20世纪70年代末推行农村土地

6、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实质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使用权下放给农民,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民虽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却拥有了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配置生产要素,交足国家留够集体剩下的是自己的,有了对剩余农产品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置权,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有很高的激励和很低的监督成本,克服了农业生产队“搭便车”现象。这次的土改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农民拥有了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相较于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模式,家庭经营模式更符合这个阶段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激发了过去长期被压抑的生产

7、潜力,使得农副产品的产量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很快解决了国民的温饱问题,为之后的推进城市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于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这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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