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

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

ID:41677748

大小:58.95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8-29

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_第1页
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_第2页
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_第3页
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_第4页
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_第5页
资源描述:

《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男性间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马超(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3-0000-01摘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男性间性侵犯的案件也不断的增多,生活中此类性侵犯案件大量出现,很多案件寻找不到法律解决的依据,使得相关的被害男性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同时也凸显出了我国法律在对男性性侵犯行为规制上的空白,基于以上的思考,笔者提出了对势性间性侵犯行为的认识,并且通过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和对外国相关立法趋势的分析,对我国的相关性犯

2、罪立法提出浅薄的建议。关键词:男性间性侵犯性权利20□年1月4日新浪网一篇新闻《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另性者追究刑事责任》报道: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42岁)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的鉴定,李军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

3、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根据笔者搜集的材料,近些年来我国男性遭受这样性侵犯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强奸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还是首次。在此之前,男性遭遇到这样的性侵犯,司法实践中大多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民事责任,究其原因是我国刑法在保护另性性权利这一方面规定的空白,所以才导致遭受性侵犯的男性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在上述案例之中,如果李军在张华对其实施的“强奸”中没有造成

4、轻伤,那么张华依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强奸人为女性的话,那么即使在强奸过程中没有造成轻伤害,犯罪行为人至少也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这无疑让我们的内心感到不公平。对于法院判张华为故意伤害罪,笔者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知道故意伤害罪是以故意伤害对方为目的而实施的伤害行为,然而在上述案例之中犯罪人张华并非以故意伤害为目的,而是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将该罪判定为故意伤人罪,是否就有客观归罪的嫌疑,笔者认为也是不妥。我们应该怎样去认识男性间性侵犯行为?我们又

5、有什么办法来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呢?一、对男性间性侵犯的认识男性间性侵犯,指以男性满足自己对性的欲求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反男性的意志的而进行的奸淫或者猥亵的性行为,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男性间性侵犯具有以下的特征:1.在行为的方式上。只要是以侵犯受害人性的自由权利为目的进行的性接触或者性挑逗、性骚扰都可以界定为性侵犯,包括:口交,肛交异物插入等,具体手段有:(1)暴力手段,即行为人使用暴力对男性直接施以身体上的强制,使其不能反抗,如捆绑、殴打、按倒在地等。行为人使用的暴力,不管其程度的强弱

6、或大小,只要违背男性意志即可。(2)胁迫手段,即行为人对男性施以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2.在行为的主体上,是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3•在侵犯的客体方面,对男性的性侵犯不仅是对男性个人性权利的侵犯,同吋侵犯了男性的性羞耻心理。4.在行为的主观上,以满足个人的性欲为目的,同时也有由于泄私愤而强行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对于人类来说,性虽然是普遍的、重要的,但它又是稀缺的。导致稀缺的直接原因在于性长期以来受到各种力量的压抑。人类社会的各种自由都不是无限度的自

7、由。性的冲动是一种本能,如果让它完全受本能的支配而任它为所欲为,那么无论是对他人的权利还是对社会的稳定都会造成巨大的侵害,因此,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对之放任自流,特定的约束是必要的。二、男性间性侵犯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对人权的平等保护自人类社会以来,自由、公平、正义一直都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享有基本人权。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无论男女,不仅仅在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且在立法上也应该是平等的,立法上的平等是法律适用

8、上平等前提,若果没有立法来保护男性的性权利,那么何谈在其性权利受到侵犯时候的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呢?有权利才能有救济,没有权利何谈救济?性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没有能够对男性和女性进行平等的保护,这明显是不符合人权平等性的,我国的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人权的-•把利剑,在保护男女性权利方面有着明显的倾斜,由于长期以来的传统一些观念以及男女自身生理条件的差异,女性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男性其性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许多立法者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