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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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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考察与完善对策研究 摘要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近年取得较大进展,参与主体和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立法的形式也不断更新,但是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总体偏低,主体性质过于单一,客体范围与深度仍然有限,权利保障不足并且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进行完善:树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理念,成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社会组织,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以及加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考察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58-03
2、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一般而言,所谓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是指我国公众以各种形式参与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法规的活动。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法规的范围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之相应,立法主体为各省及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迄今为止,这两个层面都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将立足于河北的特殊省情,阐述河北省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指出其进展与不足,并结合我国地
3、方立法参与的理论与实践,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进展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立法法》的全面落实,河北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取得了较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参与立法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从面向特定公众到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公众到面向整个社会,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呈现越来越广泛的趋势。在党的十五大之前,河北省公众参与立法主要由特定公众参与,一般包括基层干部群众、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或者专家。在党的十五大至十六大期间,参与范围逐渐扩大到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公众,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行业组
4、织。党的十六大至今,参与范围进一步扩大,立法草案通过网络和报纸向全社会公开,各阶层民众都有进言问政的权利和渠道。 2.公众参与立法的客体范围也不断扩大。从个别法规规章的草案公开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立法草案公开到大部分立法草案都应该公开征求意见,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客体范围也呈现出越来越宽泛的趋势。十五大之前,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是个别重要法规草案,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十五大至十六大之间,范围开始扩大至与人民群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立法,如2000年省政府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规定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
5、益相关的重要立法,都要进行立法听证或向社会公布草案。十六大之后,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展,以政府规章为例,2007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制度,规定今后制定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政府规章草案全部在政府网站和《河北法制报?政府法治周刊》上刊登,重要的在其他省级主要报纸上征求意见。从这一时期开始,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意见形成常态机制。 3.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也不断更新,主要有参与草案意见征集、座谈会、论证会与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其中,公开各种法规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各
6、界广泛征求意见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最重要方式,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新闻媒体的充分介入,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为河北省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通过网络公众可以更加方便与快捷的获取各种立法信息,从而促使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断高涨。 二、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不足 实践证明,近年来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不可否认,在参与范围、内容及形式等各个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 1.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总体偏低,热情不高。这主要反映在内外两个层面,从内部来看,河北省传统观念浓重,现代法律文化发酵与成熟的土壤贫瘠,现代法律发展中
7、必需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淡薄,导致公众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理念与意识;从外部来看,立法机关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立法虽然有多种渠道,但公众所提意见与建议很多没有得到及时回应,也没有在最终的法律文本中得以体现。同时,立法机关对公众参与立法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内部缺乏积极参与的理念与意识,外部缺乏应有的回应和激励,导致河北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难以形成普遍性和规模性。 2.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性质过于单一。目前,河北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以社会组织参与的形式并未形成常态。这本质上应归因于河北省公民
8、社会的发育不良和公民团体的建设落后。立法本身即是对利益的平衡和分配,尤其是对集团和群体利益的调整。原子式的个人要通过参与立法确证其权利,维护其利益,最佳的方式就是形成公众群体,凝聚力量,对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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