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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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案款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堵塞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规范执行案款收取、交接、保管、支付等环节操作,确保依法收取、保管、支付执行案款,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以及《山西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案款管理由本院财务室与执行局内勤分工负责,实行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第二条执行局负责本院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专户,执行款的进帐和支出要办理严格的手续。第三条本院设有执行款银行专户,有本院财务人员统一管理,执行局内勤负责案款现金的收取、存款并将收据

2、(存根或凭证)及时交财务室,财务室负有监督,行使支付执行款的职能。第四条本规定执行款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款(包括支票、现金)和拍卖、变卖款项。第二章执行局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第五条收取的执行案款须划入或存入本院在指定银行设立的执行款专户。第六条执行法官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当事人的现金执行款,5应及时交付执行局内勤,特殊情况收取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款在一万元以内的现金,承办人可随身携带,并负责案款的保管,出差回到单位须24小时内交付内勤。在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执行款,可直接汇入本院执行款银行专户。第七条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我院执行款的开

3、户银行、帐号、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址。第八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付款,执行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填写支票、进帐单时,写明汇款单位的名称、金额及汇款用途,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付款时,必须在写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同时,注明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法官。第九条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通知竞买人将拍卖款金额款汇入拍卖款专户,竞买人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金额、拍卖物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执行案件和执行法官。拍卖机构经委托法院执行局专人审批后(或本院逐级审批后),可向有关拍卖机构支付拍卖费,未按要求造成付款差错的,责任自负。对于拍卖行为违反本院规定的,执行局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监督有关拍卖

4、机构纠正。第十条拍卖金额汇入拍卖款专户,按法律规定对拍卖标的物办理法定有关过户手续后,经委托法院执行局审核后逐级审批,5按规定扣除拍卖佣金外,其余款项应在当日内全额汇入委托法院执行款银行专户,并提交有关拍卖款收支平衡报表及有关发票。第十一条执行法官应及时掌握执行案款进帐情况,及时把相应的进帐、支出凭证归入执行档案卷宗。第十二条绝不允许无故扣留、拖延支付到帐的执行案款或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第十三条返还执行案款时,执行法官应填写《XXX法院返还报告表》,按照表内的审批要求,逐级审批方可支付。第十四条返还执行案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本案的款项已汇入本院执行款银行专户;(二)付款必须是

5、本案汇入本院执行款银行专户的款项金额内(包含本数)支付;(三)收款人是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合法委托的代领人,并出据国家规定的收据。此外,申请人还要办理具体手续,由执行法官归入执行档案卷宗。第十五条向当事人返还案款时优先扣除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活动费等合理费用。第十六条支付申请人款项应先扣除有审计费、评估费、拍卖佣金、保管费等费用,应先行扣除。第十七条5在支付案款时,当事人应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人组织要出具法人证明身份的证明书;需要他人代办的,需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证明)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三章对执行案款的其他管理第十八条执行局内勤负责案款和

6、流程的监督管理,对其案款的来往情况,做到及时收取、足额上缴、帐目清楚、收支平衡。第十九条执行案款汇入我院执行款银行专户后,财务室要及时通知执行局内勤,由执行局内勤负责协调,通过内勤与执行法官核对属实,由执行法官出具手续按照要求进行办理。第二十条本院财务室对汇入本院执行款银行专户的款项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未填写《XXX法院返还报告表》,或填写不全、不清楚、涂改或收款等与付款号不符的有权拒付,并告知分管院长具体情况。第四章责任第二十一条执行法官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和程序,凡违反此规定者将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个人保留执行案款或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执

7、行法官及财务人员无正当理由,自作主张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大会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大过处分,直至降级、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执行法官及财务人员因过失将执行案款支付5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案款无法追回或债权人损失的,给予大会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执行法官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案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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