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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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摘自《永财通字【2003】第0007号》(一)管理规定1、门店一律不得欠款销售,必须收到全款后开具发票,进行提货,门店任何人员无权指示收银违规操作,实行欠款销售。注:欠款销售包括先发货后收款;收取部分货款即开票发货,送货到家后再收取余款。2、对于欠款销售,收银一律拒绝开票,必须保证当日开具发票与收到现金的一致性。3、门店可以预收定金,收银设立定金收取的登记簿,定金存入银行,并设“预收帐款/零售户”科目核算,余款收回后开具发票进行发货送货,冲销“预收帐款/零售户”4、门店除财务人员发放核定数额内的工资、奖金外,不得擅自动用销售款。

2、5、总部需向门店领取现金的,必须有相关申请报告并以财务总监签字为准。6、门店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销售款的,经手人必须填写“暂支单”,经门店经理和对口管理中心总监签字,并由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过2000元的,还需由总裁签字。(二)相关人员职责1、分公司经理负责本规定在门店的贯彻执行,特别加强门店经理和销售人员的制度落实;对于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2、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本规定在财务部门的贯彻执行,对收银台帐作好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制度落实;对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非财务人员报分公司经理发布处理处罚书;对于处理处罚无效的上报财务管理中心。

3、1、门店收银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欠款销售一律不得开票,对销售款一律不得借支动用。2、台帐负责审核发票与解款额的一致性,发现欠款销售的汇报门店财务主管,门店财务主管(含帐务处理人员)呈报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与分公司总经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负责对欠款限期收回的监督工作。3、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不得干涉财务人员按财务规定执行的工作内容,分公司财务/门店财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不得指使财务人员违规操作,对于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违规指令,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4、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必须配合财

4、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作,排除其他人员对财务人员工作的干扰和不正当指令。(一)处罚条例1、一经发现有欠款销售,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开票人、审批人和收银分别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欠款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作除名处理,欠款由责任人补足;发生坏帐如不能补足全款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2、在公司准许范围外借支动用销售款的、收银人员白条抵库的,借支动用人和收银一律作除名处理。3、台帐、门店财务主管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欠款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作除名处理。4、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不加强制度执行,对违规操作不作处理的,由财务管理中心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和处理。1、分公司总

5、经理不加强制度执行、监控不严,对违规操作不作处理的,由人事行政中心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和处理。(一)本规定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本准。(二)本规定适用各家电分公司门店、家居分公司各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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