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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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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第一条根据《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和《行政许可法》以及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范围:上级机关交办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局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部门(单位,下同)报送的规范性请示公文、事务;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第三条局综合办公室为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应限时办理的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发送各部门办理。各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承担相应的任务;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排在首位的部门为主要承办部门。第四条局综合办公室对所有需办理的公文、事务,应随时分办。并由专人逐一登记,均实行限时制度。第五条办文办事
2、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或上级领导指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特别事件在采用口头形式后必须再以书面形式运用。第六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办事务,应在上级和局领导规定的时间办结;下属部门上报的事务,紧急情况及时答复,一般情况两天内答复,在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局领导批示后予以答复;其他没有办理时限的,按照提高效能的原则,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上限的要求,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以局综合办公室收到该公文之日起计算。结;/iW于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局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公文、
3、第七条对需会签办理的公文和会商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会签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会签时间不超过半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1天。重要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会商,不得推诿、扯皮;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第八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报请局领导批准,并告知报文单位。第九条对各部门按程序报送的请示性事项或申请事项。若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领导报告,并以书面等形式及时反馈报文单位。第十条对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
4、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追究造成责任部门的责任。第十一条局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交办公文、事务的催办、检查督促。一般公文、事务每周催办一次。紧急的、重要的公文和事项跟踪催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办文办事限时制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二条凡上级部门或局布置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基础信息等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每次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工作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按照局既定的要求进行通报,通报的情况与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其中,上级布置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未及时完成而被通报批评的,主办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评先。第十三
5、条局属各部门为保证对办文办事制度执行到位,应制定相关表格予以规范,如果出现不规范的办文办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局综合办公室对办文办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报告局领导处理。第十四条对交办的公文、事务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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