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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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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潍发〔2007〕15号)精神,促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
2、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全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的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受理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
3、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省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五)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
4、标合理。 (六)工程实验室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潍坊市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潍坊市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据此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公告形式颁布。
5、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3月30日之前,工程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潍坊市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潍坊市工程实验室运行工作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日前一式三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6、(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含)-75分为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潍坊市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
7、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5日。原《潍坊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潍发改高技〔2012〕275号)、《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潍发改高技〔2012〕2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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