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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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重

2、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

3、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

4、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

5、所属单位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

6、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拟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

7、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原则上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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