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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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发改技术[2009]1017号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推进产业技术自主创新,增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能力,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指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

2、心竞争力,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为目标,强化对重点产业、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建设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有较强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转制科研机构等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研究开发实体。第三条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围绕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重点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行业

3、技术服务及技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第四条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9第五条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三)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

4、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评审、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三)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四)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第七条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是省工程实验室的

5、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二)组织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以及验收后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9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二)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

6、施、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第九条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研发优势,有主持国家、省重点科研或技术创新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三)申请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7、(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第十条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批复,实施省9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

8、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省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省工程实验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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