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ID:41469169

大小:63.32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8-25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_第1页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_第2页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_第3页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_第4页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吴胜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随着海洋科学研究与勘探开发技术的日渐成熟,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但分析可知,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并耒得以明确,作为国际法律保护主体的《海洋法公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通过探析完善国际法律框架的建议,对于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与保护国内遗传资源冇一定的启示。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牛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法律框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需求,人类愈来愈依赖于对海

2、洋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勘探开采技术的口渐成熟帮助人们发现并明确了国际海底区域丰富的牛•物遗传资源。根据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遗传资源被定义为来口卅i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它包括植物种了、动物配了、插枝或生物个体及从植物和动物或微生物身上提取而来的的DNA等「当前对于“区域生物遗传资源”尚无明确的界定,但是它类属于区域生物资源。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栄里达•玛丽亚•阿马斯•普菲尔特尔女上的观点,区域牛物资源是指“在国家管辖之外的海

3、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駅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作者简介:吴胜男(1990-),女,湖北宜吕人,屮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硕丄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8040564660,360234104@qci.com。UnitedNations,OceansandtheLawoftheSea: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A/60/63/Add.l,15July2005»paras.5-6.■FridaM・Armas-Pfirter,LegalIm

4、plicationsRelatedtotheManagementofSeabedLivingResourcesintheAreaunderUNCLOS・hup://www・globaloceans・org/globalconfer・ences/2006/pd£FridaArmas・Pfirter・pdf)12December2006.“区域”牛物遗传资源具有形成海底矿物、维持海洋牛态食物链、捉升药物医学提升、发展牛物经济等重要意义和价值。然而人类在获取资源、满足白身需求的同时,也给区域生物遗传资源带来了极人的威

5、胁与破坏,表现于海洋科研、牛物収样、“区域”探矿与开发、牛•态观光等活动。结合“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价值与其法律规制的缺失,研究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区域”遗传资源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一种后成资源,其遗传资源的开发活动后期一般在实验室进行,其次其开发利用受国际专利法的保护,拥有专利优先权的前提是采用生物技术从生物体内提取遗传资源,最后遗传资源的保存也具有独特性,它超越了牛命体与非生命体的界限。基于“区域”遗传资源独有的特征

6、,更凸显了明确其法律地位对于该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然而国际公约并未对其法律定位作出明确说明。只能见于《海洋法公约》笫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同时《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和1994年协定创设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为“区域”及其资源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思路。长期以来,各国将此资源看做共同所冇,随着开采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生物经济的发展,各国争相加大对该资源的获取,由此导致了利益冲突以及对“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的争论。77国集团和中国基于《海洋法公约》第136条的规定,否定了发达国

7、家对“区域”牛•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益的优先获取权,主张优先考虑发展屮国家的利益,有些发展屮国家主张建立新的法律框架,冇些国家则主张扩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美LI两国则肯定了《海洋法公约》对于“区域”资源的界定,但反对将《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适用于“区域”遗传资源。欧盟则认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不包括対“区域”牛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对该资源的法律地位的明确与澄清是迫在眉睫的,同时欧盟建议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管理,方式为生态预警与生态系统。?综上,由于《海洋法公约》暂并未对“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作出相应规定,

8、从而可能会彩响海洋开釆勘探活动的定性以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二、“区域”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及其存在的不足(一)“区域”牛物遗传资源保护现存的国际法律框架《海洋法公约》作为规制海洋一切活动的法律框架,没有具体分析处理“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而是将一般性的法律框架和规则原则同样适用于此问题。公约要求各国在开发利用国际海洋生物资源时,应综合保护海洋环境与合理开发的考虑,要采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