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空中大学校长遴选作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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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條國立空中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為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作業,依據「國立空中大學校長遴選辦法」訂定「國立空中大學校長遴選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本校校長遴選作業除「國立空中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第三條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及遴選程序。二、公開徴求校長參選人,並接受推薦及審核參選資格。三、公告校長參選人名單,並將各參選人資料公開展示。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進行審議,選定校長人選,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五、處理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第四條遴委會之運作,自第一次委員會議

2、開議時行使職權,於新任校長獲教育部核定聘任就職後解散。第五條遴委會開會時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於第一次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擔任遴委會主席;另得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對外發言、協助召集人處理校長遴選相關事宜。第六條遴委會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作成決議。決議事項如有涉及委員應行迴避情事者,該名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第七條遴委會得指定校長遴選業務相關罩位職員三人,協助召集人辦理下列業務:一、遴委會一般行政事務、文書處理、開會通知。二、各項會議紀錄整理、工作進度及追蹤管制。三、相關法令規章彙整提報。四、遴選名單陳報教育部

3、。五、有關經費之申請使用。六、其他相關行政工作事項。第八條為使校長遴選作業順利進行,遴委會得依學校行政程序商請相關罩位配合辦理業務。第九條遴委會之遴選作業依「國立空中大學新任校長遴選委員會開會日期及預定時程表」辦理。遴委會應召開會議,決定校長遴選公告內容,公開徵求校長參選人進行遴選作業,其遴選程序如下:一、徵求參選人:凡符合遴選辦法第六條規定者,得連署推薦:(一)本校專任講師(含助理研究員)以上至少10人連署推薦。(二)校外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至少10人連署推薦。(三)本校畢業校友至少20人連署推薦。(四)自行參選。遴選委員及被推薦人不得參與

4、連署,連署人不得重複,如有重複連署者,該重複名額不計入連署人數;因連署人重複連署被註銷連署資格,致連署人數不足時,遴委會應於徵詢被推薦人同意後,將連署推薦改為自行參選。推薦(自行參選)期間自公告日起40日內,由推薦者填妥推薦書表,提供被推薦人之相關基本資料,經被推薦人同意後向遴委會推薦之;自行參選者應檢具基本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送達遴委會。若推薦及審查合格者不足2人時,得延續作業,每次公告期間以不逾14日為限。二、參選人資格審查:遴委會訂定「國立空中大學校長候選人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對校長被推薦人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遴委會及相關人員不得對外公開被推薦人名單,遴委會於必

5、要時得就參選人進行個別訪談,依相關規定程序議決後,正式公告校長參選人名單,並公開展示參選人所提供之資料。校長參選人不得作期約、賄選或其他違法事宜,若經查獲屬實者,取消參選人資格。三、說明會:遴委會應於完成資料審查,並公告校長參選人名罩後30天內,邀請校長參選人公開說明其治校理念。四、同意權行使:說明會結束後30天內,遴委會應徵詢全校專任教師關於校長參選人之推薦意見,於通過全校專任教師出席投票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同意者(或不同意票超過百分之六十者),即停止開票。依前開行使同意權結果之校長參選人至少二人提供遴委會遴選,惟如獲得同意票得票數過門檻之參選人人數未逹二人時,得就

6、其餘參選人再行投票一次,如仍未產生二名人選,則保留已獲通過同意票門檻之參選人,再依前述各款遴選程序進行遴選,直到另行選出之候選人名額併同原獲保留之候選人名額合計產生二名以上人選為止。五、遴選校長人選:遴委會綜合前述行使同意權及各項資料審查結果,邀請獲通過同意票門檻之校長候選人就其治校理念進行說明與詢答後,由遴委會委員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七條之決議程序選定一名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核定聘任之。校長人選因故不能應聘就任時,由原遴委會重新遴選之。第十條遴委會應公開徵求校長參選人,除在媒體、網站發布消息外,並得函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本校各教學罩位及校友會

7、連署推薦(連署推薦表如附表一)或自行參選。第十一條遴委會受理推薦校長參選人之方式與資格審查,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校長候選人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校長參選人須於登記為參選人時提供下列書面資料(如附表二)及實物,供遴委會審查並公開陳列:一、基本資料表。二、著作、作品及發明目錄。三、學(藝)術獎勵與榮譽事蹟。四、治校理念及其摘要。五、相關承諾書。第十三條遴委會應於校長參選人連署推薦(自行參選)日期截止,並達規定之參選人數後進行資格審查,並依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開陳列參選人資料。第十四條遴委會各階段作業如下:第一階段:遴委會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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