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校长遴选续聘及去职办法

国立中山大学校长遴选续聘及去职办法

ID:31530059

大小:49.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1-13

国立中山大学校长遴选续聘及去职办法_第1页
国立中山大学校长遴选续聘及去职办法_第2页
国立中山大学校长遴选续聘及去职办法_第3页
国立中山大学校长遴选续聘及去职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国立中山大学校长遴选续聘及去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中山大學校長遴選續聘及去職辦法95.12.22本校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並具有前曕性教育理念之優秀人才領導學校,依大學法第九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八至十二條之規定訂定「國立中山大學校長遴選續聘及去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決定不續聘(任)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應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宜。第三條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及產生之:一、學校代表七人:以各學院為單位(通識教育中心併入社會科學院)各推選遴選委員一人,不足之遴選

2、委員數再由校務會議代表推選,其遴選作業細則由秘書室另訂之。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七人:(一)校友代表(三人):由學生事務處商請各校友會推荐畢業之校友,經校務會議同意決定之,遴選委員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及遴選條件由學生事務處另訂之。(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十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連署向校務會議推薦,並經校務會議同意決定之,遴選委員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及遴選條件由秘書室另訂之。三、教育部推薦之代表三人。由秘書室函請教育部推薦人選。前項各款遴選委員於推選(薦)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四條遴選委員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訂定「校長候選人推薦作業要點」

3、及「校長人選遴選工作細則」。二、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三、審核候選人資格。四、決定遴選程序。五、選定校長人選後送秘書室具文報教育部聘任。六、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遴選委員會應就三位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第五條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後,於二十日內由校長召集第一次會議。遴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於校長召開第一次會議時,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並進行遴選工作。校長於遴選委員會召集人產生後即退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六條校長候選人除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資格外,並須具備下列各條

4、件:一、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二、具高等教育之遠見,科技、人文兼顧之胸襟及協調、溝通、規劃之行政能力。三、處事公正、能超越政治、黨派利益。在擔任校長期間並不得兼任任何黨職。四、有高尚品德與民主風範。第七條校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之一推薦之:一、由遴選委員推薦。二、由校內外十名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連署推薦。三、由全國性學術團體推薦。四、由本校各地區校友會推薦。第八條遴選委員會分三個階段決定校長人選:一、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第六條之條件遴選。同時秘密徵詢被推薦人參選之意願,決定至多八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二、第二階段:遴選委員會應將第一階段

5、選出候選人之資料上網公佈,並分送予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教師行使同意權之前,舉辦說明會,由上述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同意權之行使,採連記法。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獲得應投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即為不通過。對每一候選人選票之統計至確定通過或不通過時即告中止。若無人獲得通過參與第三階段之遴選時,則遴選失敗,重新推薦校長候選人;若僅一人獲得通過時,則保留此候選人,再遴選校長候選人至少二人。通過後,連同原通過的候選人,參與第三階段之遴選。三、第三階段:遴選委員會應邀請第二階段決定之候選人說明其辦學理念,再由其中遴選出校長人選,

6、連同相關資料,報請教育部聘任。第九條遴選委員會委員如同意為校長候選人,即喪失委員資格。遴選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連續二次或累計三次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遴選委員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遴選委員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解除其職務。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由校務會議依規定名額依序由候補委員遞補。第十條校長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另候選人與遴

7、選委員在遴選期間不得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第十一條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及有關人員列席。學生代表由研究生及大學部學生各推荐一人。第十二條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委員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第十三條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惟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成決定校長人選之決議。第十四條校長任期一任四年,期滿得續聘,最多續聘一次。第十五條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由人事室以書面

8、徵詢校長續聘意願,如決定續聘時,秘書室應函報教育部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並應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