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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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翠屏山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翠屏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翠屏山自然、人文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翠屏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翠屏山,主要由翠屏山、真武山组成。其东面与宜昆铁路为界,西面临南连线,北接岷江,南至骑龙垇,东北面临真武路,东南面为铁道巷,西北面临老桥沟,西南面临森林小区。具体范围、界线见附件。第四条翠屏山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

2、管理、永续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宜宾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决策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翠屏山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翠屏山实际,明确负责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第六条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置10翠屏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翠屏山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建城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财政、旅游、文化、气象、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3、翠屏山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二)组织开展翠屏山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三)负责翠屏山的日常巡查;(四)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翠屏山保护的相关工作;(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六)不属于本机构处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七)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翠屏山的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翠屏山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翠屏山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对在翠屏山保护和管理中做

4、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10第十条翠屏山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翠屏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城管、国土、林业、环保、园林等有关部门,编制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翠屏山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翠屏山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翠屏山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翠屏山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经批准的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

5、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三条翠屏山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翠屏山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和保护性维修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建设,建设项目应当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物高度和体量。第十四条翠屏山的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10翠屏山管理机构的意见。通信基站、发射塔、电网、气象观测站等公益设施建设,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进行

6、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五条翠屏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翠屏山规划,完善避难、交通、休憩、卫生、导游标志等基础设施,合理设置游览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牌。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翠屏山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翠屏山内的驻山单位、经营者、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翠屏山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林草植被和各项设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侵占翠屏山的公共资源。文化、宗教、气象等驻山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第十八条翠屏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驻山单位对翠屏山内自然和人文资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7、保护:(一)建立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档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保护措施;(二)组织对林木植被,山形水体10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良好生态系统;(三)在赵一曼纪念馆、宗教单位、文化单位等驻山单位的周边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十九条翠屏山的文物保护,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翠屏山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配套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在翠屏山内进行

8、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及林木、植被、水体、岩石、人文景观等资源制定保护方案,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风貌。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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