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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会谈起江西社客科学2006.2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会谈起一徐艳群吴国亮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等内容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但听证实践中存在的通病和现行制度上的缺失,导致该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其核心价值作用,故亟待从听证的适用范围,方式,主持人等方面进行完善,健全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
2、,以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需求.【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通病;缺陷;完善【中圈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2—0190—04徐艳群(1974一),女,江西分宜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吴国亮(1973一),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体教学部讲师.(江西南昌330013)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等内容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尽管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
3、的《行政处罚法》创造性地在我国的法律上第一次引进了"听证"概念和听证制度,标志着我国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而且,随后在另四个法律上也规定了听证制度——即《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证,《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听证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听证.但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与国外的听证制度相比,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第一,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的保障;第二,在听证原则方面,未全面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第三,在听证主体方面,未规定听证的组织者,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及职责,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参加听证的权
4、利;第四,在听证的举行程序上,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第五,在听证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方面出现立法空白.第六,听证所形成的笔录法律效力,拘束力不明确.而这些立法上的缺陷叉给我国的听证实践带来了,砑面不少的问题和障碍.一,评圆明圈湖底防渗工程听证会.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通病为防止湖水渗透,圆明园管理方在湖底进行人工铺膜,这种做法是否环保.受到各方质疑.为此.2005年4月13日上午,国家环保总局为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遗址湖中铺设防渗膜一事举行听证会,即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会在北京召开(以下简称园明圆听证会),与会各方展开了激烈交锋.这次
5、国家环保总局听证会的召开,与2000年9月举行的电信资费调整听证会相比.由于信息产业部门自己主持听证,自己遴选听证代表,对外界严格保密,结果好事没有办好,反而受到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圆明园听证会无论是从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代表的遴选还是到听证材料的准备,听证会工作的安排等方面无疑有了很大的进步.它第一次使不同的,对立的意见(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展现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也展现在了公众面前.此次听证会在中国环保史上乃至在法治史上都具有标识性的重大意义,可以说,这是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级听证会.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即便如此,此次听证会在
6、程序设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会谈起计和制度上仍然凸显着近些年来中国初开听证会的通病:第一,没有充分体现公开原则,参与者很迷茫.此次听证会没有面向社会公开《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建议书》,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圆政字[2003]第75号文(即《关于03—04年度圆明园遗址保护整治工作拟施项目的请示》)和国家文物局及北京市文物局的批复,以及海淀区政府海政会【2004】第4号文等与听证密切相关的重要材料.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
7、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公开举行的听证会的关键材料不公开,公众就难以很好地参与决策和监督政府,公众作为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上的一些发言就将无的放矢,感到很迷茫.正如一位参加了圆明园听证会的人士所说:"我没有什么准备,也不知道能否让我发表意见,","所以我觉得本来应该积极参与的事情反而好像很遥远."第二,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在举行听证会前,没有给公众留下更充足的报名和准备的时间;没有要求听证陈述人事先提供书面证言,并面向社会公开这些书面证言;公民按程序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后,也没有下达准许或不准许参加的通知.由于没有书面证言,听证会的举办者就难
8、以做到当报名人数过多时,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都有代表参加,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的代表人数相等(当然,当政府或者是有政府背景的机构作为一方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