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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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司考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相关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问题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理念。美国最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行政听证制度,随后产生巨大影响,许多发达国家陆续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本国行政听证制度。但是我国,很多人对行政听证制度相对生疏,目前还处于相对新的范畴。还只限于少数几个法律,其程序又不完善。所以健全、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对于全面依法

2、治国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概述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这部法中首次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这部法是我国听证程序的起源。目前,我国对听证主持人与参与人的约束性规定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回避性规定,我国法律对于主持人制度也没有其他特定的、详尽具体的要求。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规定听证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这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说听证申请,除当事人外其他人不能提起,所以在听证制度中,关于听证权利人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常片面,范围非常有限,不应当仅指行政相对

3、人。(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1.立法分散,听证制度不统一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一直缺少统一的法律依据。我们国家目前没有统一的关于规定程序方面的行政专门法,也没有采取单行立法的方式来专门规定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分散在各种单行法律文件中。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等。2.听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不合理与我国相比,国外关于听证程序所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且不加过多的限制。在很多国家里,听证不仅只适用某种行

4、为,听证可针对具体处罚行为,也可适用广泛的行政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听证,作为保护行政相对人、行政参与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不断以立法的形式,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听证,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的共识。3.对听证主持人员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关于听证主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法中仅有这一条,整部法律中再没有其他关于主持人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申请听证,法条中的本案调查

5、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人)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不能胜任听证主持人,这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所以处罚法中本条关于主持人的规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没有本条,通过回避制度也可以把本案调查人员排除在主持人外。4.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不足我国行政听证参与人仅指当事人,行政听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行政听证参与人。第三人不能参加听证程序,可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第三人没有参加到行政听证会程序中,而行政裁决同其具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裁决作出后,因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势必采取救济途径,造成司法资

6、源极大浪费。与外国把第三人列入听证参与人的规定相比,我国关于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明显呈现出其不足点。5.听证记录法律效力较低听证笔录在保障行政听证制度得以公正运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听证笔录对于听证会或者说对于行政决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材料,或者说是听证会的摆设,那么听证笔录的作用和效力就完全被否定了,就会使行政听证变为搞形式和走样子,使行政听证制度失去设定的意义,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感和公信力。6.实践活动很少应用行政听证虽然我国的法律中有了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

7、规定,但从法律的数量上看还是仅有的几部。行政处罚有意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实际案件,在全部处罚案件中所占比例十分低。这说明我国听证制度的作用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但关于行政听证制度我们也只是停留在该名词本身,很重要的原因是行政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不大。(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对程序公正的意义认识不清在程序和实体的问题上,我们历来是重视实体,忽视程序,已经成为我国法制传统。受此传统的影响,意识不到程序法本身存在的重大价值,也体现不出程序对实体有着怎样的重大

8、影响。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是只看重行政行为本身的内容和最后的结果。行政听证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要使行政效率提高。“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理念同样可以适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中。2.行政程序规范设计中的缺失要想真正发挥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有相对完整的听证规范。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健全的听证机制,这是研究行政法学学者的普遍共识。有些关于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缺少统一性,甚至不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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