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完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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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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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  目:      论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完善            专业: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侦查、控诉和审判时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侦查时基础,一个公正的控诉,一个公正的审判以及公正的执行都必须以公正公平的侦查为基础,否则只是虚浮的公正,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如果一件事一开始就是错的,那么在错误基础上的正确也便是错误。从这个角度来讲,侦查程序的正义是保证整个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一系列的研究,我希望通过对刑事侦查模式概念,中外刑事侦查模式的对比以及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完善这些方面提出一些新的见解。目标是为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

2、护以及对司法公正有现实作用的方法。(二)相关概念刑事侦查模式:指构成侦查程序的元素(如侦查权利的分配、内容、运作方式)及结构,以及侦查程序中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组织样式。侦查行为诉讼化:指将侦查违法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遭受损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三)综述范围本文通过对《侦查权与人权》、《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刑事程序问题研究》等著作以及《比较视野中的中日侦查模式》,《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缺陷与重构》、《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等论文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有个总体的把握。(四)主要焦点英美法系以及一些大陆法

3、系的国家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这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以及从侧面反映出的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诉的义务。我国是否应该借鉴外国规定犯罪人享有沉默权。从人权的角度讲这是必须的,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哪个更适合呢?另一焦点是侦查行为的诉讼化,侦查行为应该被行政机关所谓的司法行为,是否可以适合诉讼程序来保证其正当性,存在较大争议。二、主体部分关于刑事侦查模式本身研究的人并不是很多,在现有资料中大多从中外比较和完善等方面来分析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一)中外刑事侦查模式的比较在《比较视野中的中日侦查模式》中,作者从四个方面对中日刑事侦查模式进行了比较

4、,具体如下:第一侦查权分配不同,第二侦查行为的实施方式不同,第三司法对侦查活动的控制不同,第四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律师的参与方面不同。在第一个方面中,主要讲述了日本的侦查权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行使,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检察官在辖区内可以就侦查对全体司法警察做车一般指示,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上,检察官可以对协助侦查的全体司法警察进行一般指挥。可见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是很强的。而在我国虽然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享有侦查权,但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只有少部分案件有检察机关自侦,并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控制也并不强,公安机关在很多方面都享有自主权。我认为在侦查权的分配上我

5、国的模式是可以采用的,如果在侦查权上没有明确的分工,则检察机关的只能会过于繁杂,并且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的指导与检察机关的指导会有冲突,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又是一个问题,所以我过侦查权分配应是可取的。第二个方面,侦查行为的实施方式不同,日本的侦查行为主要有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其实这两类侦查行为,主要适用与不告不理案件和公诉案件,个人认为我中日两国在这方面没有本质区别,对与公诉案件我国也必须是强制侦查的,而对于不告不理的案件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交由公安机关侦查。第三方面司法对侦查活动的控制不同,在日本,法官对侦查活动具有具有监督的职责,并起到了对侦查机关的制约作用,而在我国法官

6、是不参与侦查程序的,这点对于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四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及律师的参与,主要介绍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与我国犯罪嫌疑人需如实供述的区别以及律师的介入时间和权利的不同。这方面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在刚彦的《谈中外刑事侦查模式比较与反思》一文中从侦查权的分配、警检关系、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辩方的防御权等方面对中外的侦查模式进行了比较。虽然比较的方面相似,但里面的内容又所差别。但彦刚得文章存在一定缺陷,尽管题目为中外侦查模式的比较,但文中的实质内容为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侦查模式的比较。其实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模式与我国的侦查模式还是有很多相似点的。(二)我国刑事侦查模式存在的

7、缺陷在张显伟的《论侦查模式的缺失与修正》一文中将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的缺陷概括为侦查行为的非诉讼行使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使之与诉讼效果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充分。律师的参与范围极为有限三个方面在《比较视野中的中日侦查模式》一文中,孙青平将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缺陷概括为缺少一个超然的、中立的司法机关对追诉方的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予以切实保障,使侦查权的使用失去必要的司法控制,偏离了诉讼所应有基本结构和起码的公正要求,犯罪嫌疑人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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