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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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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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犯罪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是在清末修律时从西方移植过来的。短短的一百年时间里,我国缓刑制度有了巨大的发展,经过实践不断地检验也基本完备,但是在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阻碍着缓刑制度发挥其真正的价值。本文现通过对缓刑制度发展历程的概述,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以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现将主要内容综述如下:一、缓刑制度的概念缓刑制度可以区分为缓宣告缓刑和缓执行缓刑。缓宣告缓刑,又

2、称为“宣告犹豫主义”由英美两国首创并广泛适用,故又称为英美主义。其中,根据暂缓宣判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暂缓有罪宣判的缓刑与暂缓刑罚宣判的刑。前者是指被告人经审被认为有罪,但暂停对其在法律上做出有罪判决同时交付考验;如果通过考验,则被告人不被认为有罪,不必负刑事责任也没有犯罪记录;如果未通过考验,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宣告判决并予以执行。美国早期的缓刑实践即属此类。现行加拿大刑法也有关于这种缓刑的规定。后者是指对已被判决认定有罪的被告人暂缓宣判其应受刑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验的情况。现在英、美、法等国都有这种定罪而不判刑的缓刑。缓执行的缓刑,又称为“执行犹豫”,即对

3、于罪刑已被宣告的犯罪人暂时不予执行其判决刑罚,同时交付考验,再以是否通过考验来决定考验期限届满后是否对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执行的缓刑是在缓宣判的模式上发展演变而来的,目前根据对原判效力的不同影响,又可分为消除原判效力的缓执行与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两种形式。前者又被称为“附条件有罪宣告”,其特点在于犯罪人通过考验的法律后果是使原判罪刑失去效力,如同自始没有犯罪。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采用了该模式。后者又有“附条件赦免”之称,是指犯罪人即使通过考验,也只能免除其原判刑罚的执行,并不消灭其罪,被告人仍属于有犯罪前科之人。我国的刑事制度采用的缓刑制度即属此种类型。6论我国缓

4、刑制度的完善我国缓刑的主要有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一般缓刑的概念在我国许多著作中的描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在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

5、。二、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我国的缓刑制度早在西周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但是当时的缓刑不是刑罚制度,与现代缓刑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是从清末从西方移植而来的。然学术界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前缓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这个阶段主要分为清末修律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从清新刑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清朝缓刑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清新刑律中规定的缓刑制度属于执行犹豫类型,其特点是刑的消灭,而不是罪的消灭;(2)不附保护观察条款;(3)重视缓刑的外部监管条件,如明文规定适用缓刑者需有固定的住所和职业,要求有亲属或故旧监督缓刑期内之品

6、行,甚至当这些条件消失后,可以宣告撤销其缓刑宣告。张文学、李燕明、吕广伦、蒋历:《中国缓刑制度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国民政府时期,共制定了一部暂行刑律和两部刑法。三部刑法典都秉承了大陆法系缓刑制度的基本性格,较《大清新刑律》没有太多的创新之处。仅1935年《刑法》规定缓刑得付保护管束,使之成为立法上的一个亮点。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旧《刑法》颁布以前。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运用了缓刑这种刑罚制度。由于当时没有刑法对缓刑制度的一些解释、规定,实际上成为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当时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在刑法公布前,人

7、民法院适用缓刑的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偏差。50年代曾经有一种“先执后缓”的做法。在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由于形势的需要,当时的刑事政策规定了一些更为宽大的条件,在执行中曾经出现对长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适用缓刑的偏差。以上几种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逐步得到纠正。第三阶段: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对缓刑制度予以确认,掀开了我国缓刑制度发展的新的篇章。尤其在97年《刑法》颁布以后,对于缓刑考察做了具体的规定,刑法理论研究也进一步发展,刑事处遇个别化、社会化、人道化、谦抑化的理念日益受到学者的推崇,缓刑制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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