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的完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的完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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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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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的完善专业:法学一、选择我国刑事侦查模式完善的理由在大三的时候开始对刑法以及刑事诉讼就有很浓厚的兴趣,也许本着内心的渴望,也许承这当初选择法学的热情,也许本着一个人所应该有的良心,我觉得只有学好法律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多的帮助弱势群体。有一句话一直铭记于心:“我们不但要实现正义,更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但由于历史或者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更注重的是实质正义。虽然法律的目的就是追求最终的实质正义,但这往往会导致先入为主思想的左右,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就认定其为有罪

2、的,这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是及其不利的,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受舆论的影响也会很大,在很多情况下根据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并不是这样,而为了平息民怨而不得不妥协,这也是非常危险的。在遵循实质正义的前提下,也许法律事实会有一些与现实的事实有所不符,但毕竟是少数。但如果一个制度错了,它的危害好比是一条河流的源头受的了污染,其将危及整条河流,所以有个完善的制度是必须的。在过去的一年里,从各种媒体上看到了很多关于看守所或者监狱内不正常死亡的消息。比如躲猫猫死,睡觉死,洗脸死等等,让人啼笑皆非的不正常死亡。也许一两次还能当做是意外,

3、但在短时间内的数次真的让人不得不怀疑里面的猫腻。在这时我不禁想到了公安机关或者我国的侦查体制是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许这是我选择写刑事侦查模式的最初动力。这让我产生了对它浓厚的兴趣,但在兴趣背后支撑我的动力便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已是刻不容缓了。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张奇老师,是教我们刑事诉讼这门课程的,并且他也是专于刑事诉讼的律师,相信他在这方面应该能给我提供很多的帮助。这样在写论文是遇到什么困难都可以请教他。学校里也有很多理论功底比较强的老师,但我觉得也许写这个论题实践经验经验比较重要,相信在老师的指导下,应该能把这篇论

4、文写好。其实这个课题研究的人也听多,但我觉得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所以有更多的东西可以被挖掘。所以决定写这篇文章。二、我国刑事侦查模式完善研究的意义侦查、控诉和审判时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侦查时基础,一个公正的控诉,一个公正的审判以及公正的执行都必须以公正公平的侦查为基础,否则只是虚浮的公正,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如果一件事一开始就是错的,那么在错误基础上的正确也便是错误。从这个角度来讲,侦查程序的正义是保证整个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原则是效率和公正,但这两项基本原则往往会发生冲突。作为司法

5、机关,应该做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作为行政机关却是效率优先的,公安机关,在我国具有双重性质。它的第一性便是注重效率的行政机关,然而在被刑事诉讼法赋予权利的情况下它作为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权。在双重性质情况下,这种矛盾将会更突出,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则很容易注重效率而忽视公正。并且这与行政机关的所谓政绩也是直接挂钩的。从历史经验可以得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正义,在司法领域,正义是唯一的衡量指标,而不是政绩。而刑事诉讼时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屏障,如果连诉讼都无法保护,这个制度则是不完备的。所以要有完备的诉讼制度的第

6、一步就是有个完备的侦查制度,完备的侦查制度是离不开一个完备的侦查结构的。所以诉讼模式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三、相关研究成果及动态关于刑事侦查模式本身研究的人并不是很多,在现有资料中大多从中外比较和完善等方面来分析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在《比较视野中的中日侦查模式》中,作者从四个方面对中日刑事侦查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如下:第一侦查权分配不同,第二侦查行为的实施方式不同,第三司法对侦查活动的控制不同,第四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律师的参与方面不同。在第一个方面中,主要讲述了日本的侦查权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行使,双方之间没有明确

7、的分工,但检察官在辖区内可以就侦查对全体司法警察做车一般指示,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上,检察官可以对协助侦查的全体司法警察进行一般指挥。可见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是很强的。而在我国虽然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享有侦查权,但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只有少部分案件有检察机关自侦,并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控制也并不强,公安机关在很多方面都享有自主权。我认为在侦查权的分配上我国的模式是可以采用的,如果在侦查权上没有明确的分工,则检察机关的只能会过于繁杂,并且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的指导与检察机关的指导会有冲突,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又

8、是一个问题,所以我过侦查权分配应是可取的。第二个方面,侦查行为的实施方式不同,日本的侦查行为主要有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其实这两类侦查行为,主要适用与不告不理案件和公诉案件,个人认为我中日两国在这方面没有本质区别,对与公诉案件我国也必须是强制侦查的,而对于不告不理的案件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交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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