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探析【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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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题目: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探析专业:法学前言部分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并且环境保护的理念在我国发展的十分广泛和迅速,大家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也不断的提高。但是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样的规定,就使得很多热心参加环境保护事业的人被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之外。如果用一般的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比较环境侵权行为和其他侵权行为的话,作为一种由人为原因造成的侵害行为和致害结果,环境侵权行为和其他普通侵权行为有

2、一些相同之处,但是,环境侵害无疑有着和它们不一样的特征,最为显著的一点就是环境侵权行为的致害原因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并且环境侵害时间长,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健康损害的侵害结果往往要要经过几年,甚至数十年才能发现。这样一来,让真正的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证明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这对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阻止环境侵害行为的继续的的诉讼目的都非常不利。而社会团体,特别是一些环保组织,法律团体。他们和个人相比在精力,财力的方面都有着优势,并且他们更加热心于环保事业,保护环境制止侵害行为的目的明确,不会像一般的受害人一样由于其他方面的压力而妥协,放弃诉讼。

3、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他们却无法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诉讼。松花江水污染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北大教授和学生提起的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最后以撤诉告终,法院为受理的理由就是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主体部分从理论上而言,任何,个人、组织和机关都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把其中任何一个排除在外都是剥夺了他们关心环境公益资格。但是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不但立法不够完善,而且存在很大缺陷,张祖妍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一文中之处我国环境现行法律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没有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权利。只是在《环境保护法

4、》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结合其他单行法来看,,也仅仅是关于检举和控告权的规定,没有明确赋予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都没有程序和制度保证,也不能在司法实践中付诸实施。其次,民诉法中关于原告的限制条件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民诉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规定使得环境公益民事诉讼难以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最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原告的规定不利于制约行政机关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于我国的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陈秀红在《从典型案例看

5、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生存和发展--------以原告资格为核心》一文中指出“由于原告主体资格立法尚未明确,环境侵权损害也未能得到尽快的赔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其实没有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而无一例外的是通过环境私益诉讼辐射公共利益。真正的完全为公益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承认,而通过私益诉讼寻求辐射保护公益的案件却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之所以没建立健全,主要原因还是我国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限制行规定。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一文的阐述在法治较为发达西方国家,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模式,尤其美国为代表。美

6、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由上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早在1970年《清洁空气法》第1365条就已经创制“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现在,大概有14部联邦环境资源法律均通过了公民诉讼条款,《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也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诉讼,即为“私人检察官”。“私人检察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须证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权利正在遭受侵害,只要能证明其权益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有受到严重影响的可能性即可。英国也在认识到

7、传统法律不足之后,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德国的法律中也规定,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无论侵害是否发生,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都能提起诉讼。虽然在具体规定上每个国家均有不同,但是它们都有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放宽的共同特点。可见,要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都要求对原告资格的放宽。廖柏明,闫周秦在《略论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大的必要性》一文中指出,扩大原告资格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对原告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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