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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这些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根据现行法律却无从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解决好的是原告资格这个核心问题,本文就社会团体原告资格进行以下探讨。一、社会团体(一)社会团体的法律特征及功能代写论文首先,社会团体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公众性的契约,即团体以章程作为其设立和活动
2、的法律基础。在其存在过程中,必然会进行一些围绕社会团体的宗旨而展开的活动,它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的组织,并且同一社会团体内部的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订规则实现社会团体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增进成员间、团体间的互益。综上所述,社会团体是具有非盈利性、民间性、自律性、公约型、互益性等特点的。其次,社会团体可对其成员提供仅凭个体无法达到的权益从而实现对其成员的保护,另外社会团体可以利用其机构、人员和设施等,为其成员提供与其活动有关的服务,如培训人员,提供信息等。因此,社会团体在功能上还是主
3、要体现了其保护功能与服务功能,从而对成员利益和社会公益进行维护,以及对政府活动的参与和监督。(二)社会团体与成员关系第一,社会团体作为一种集团组织,必然具有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天性。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作为政府与成员之间的中介环节,有些职能如果有个体成员自行承担和行使,不仅会加重个体成员的负担,也会因个体成员的能力和精力有限而难以完成。因此,社会团体和其成员之间必然具有服务关系。第二,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并通过某种方式将自己的需求表达出来。但单个社会成员进行利益表达时,难免势单力薄,因此通过
4、一定的团体进行利益聚合,进而进行集体表达。因此,社会团体和其成员之间也具有利益代表关系。第三,由于社会团体具有自律性的特点,正如有学者指出“:团体自我管治的方法非常有效,与国家的进入相比,社会成员更乐意接受团体的自我管制。自我管制避免了国家的过分介入,是社会团体成为推行公共政策的组织,既有利于社会秩序,同时也降低了国家管制的成本。”正是自我管制的优越性,因此社会团体和其成员之间也具有管理关系。二、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一)放宽原告资格的理论趋势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直
5、接相对人诉讼。这一般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刚刚建立时所采用的理论。2、利益影响人诉讼。随着行政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其所能保护的公民利益也更加广泛,因此起诉资格也放宽到间接利害关系人。3、民众诉讼。即原告自身权益并未受行政行为侵害或影响,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提起诉讼。社会团体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民众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二)以社会权利制约行政权利传统的民主政治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离及相互制衡,但是传统的分权理论过分夸大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性,而低估了来自社会的制衡力量。在一定意义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更有意义
6、。因为国家机关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其本身也组成了一个集团、一个阶层,他们相互之间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样,以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此享有社会权利的社会团体其存在及运行无疑对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来自行政权利的侵害有着重要意义(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必须提供宪法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制度根据,之所以如此,是由公民权利的性质和宪法、法律的性质决定的。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社会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最终会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然而对于社会利益的保护仅有制
7、度依据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诉讼制度为依托。社会团体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赋予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正是该理论的具体实践。三、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的限制综上所述赋予社会团体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实有很多优势的,那么是不是社会团体可以无限制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行政行为相关性社会团体提起诉讼应是与其社会团体事务相关的行政行为。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是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这就要求社会团体的职责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间具有相关性。即社会
8、团体只能对影响其成员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超出社会团体范围的业务,社会团体不享有起诉的资格。(二)成员利益一致性社会团体为维护其成员利益而提起诉讼的基础必须是其成员利益的基本一致。社会团体中所有成员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例如,某项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会给社会团体中的部分成员带来利益,另一部分成员可能会因该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失。在成员利益存在明显分歧时,社会团体不得以维护成员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只有在成员意见达成基本一致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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