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开题报告】

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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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 题 报 告题  目:   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背景在当代,随着国家公权力频繁运作所导致的侵权行为日渐增多,国家赔偿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头戏。行政侵权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内容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适法平等原则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同样要承担责任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需要,只有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面、有效的赔偿,并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严格的惩戒,才能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政

2、。确立行政侵权精神害赔偿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救济,使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保护。(二)意义我们可以看出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人权既有物质方面的内容,亦有精神方面的内容,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中的精神内容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毫无疑问当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不仅由此产生的间接物质损害应

3、当得到赔偿,而且由此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更应该予以赔偿,以彻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意。2.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转变观念,严格执法。我国的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养成的那种“官本位”观念至今流毒颇深,加上客观所具有的强势地位,致使有相当多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视相对人为管理的客体,无视其合法权益。粗暴执法,恶意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客观上加重了对侵权主体的惩戒力度,加大了其行政侵权责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转变观念,改变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和草率随意的工作作风,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4、3.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当前对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作为规范政府行为的国际通行规则,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必须加快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制度,以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加快与国际的接轨。同时按照国家间“同等对待”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二、最新发展成果与研究动态(一)西方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过程和趋势。行政赔偿与历史悠久的民事赔偿相比,其历史显得短暂,至今不过100多年。在此之前的漫长人类文明史中,由于国家绝对主权观的影响,一直没有行政赔偿。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在西方兴起,

5、行政赔偿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赔偿立法得到迅猛发展,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行政侵权是否应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通过激烈辩论,经历了一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对行政侵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出现,最初采用限定主义,只对造成物质后果等一些特定精神损害给予赔偿金,到了本世纪60年代,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际上为非限定主义,对于不产生物质后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开始给付赔偿金。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改为采用非限定主义,如法国最高行政法院1961

6、年11月24日对勒都斯兰德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尽管缺乏物质损害,儿子死亡给父亲造成的痛苦,也可作为给予父亲赔偿的充分理由,遂判决侵权人赔偿一千法郎。从而开始判决赔偿死者近亲属感情上的损害。此后又通过判例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延展到宗教信仰损害、感情损害、精神痛苦等。非限定主义目前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大、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趋势。随着社会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设。是否确立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是否确立精神

7、损害赔偿原则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二)国内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中国法律制度史源远流长,但在中国漫长的奴隶、封建社会,由于奴隶制和封建制从根本上漠视人的权利,皇权至上思想根深蒂固,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思想,在内容丰富的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中,难以找到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更别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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