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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 [内容摘
2、要]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最高人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行政侵权赔偿,尤其是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诸如错捕、错判等造成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形,没有规定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二、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必要性、可行性.我国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
3、当前存在现实可行性。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需要。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也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当前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机已成熟。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分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如不
4、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也不能更有效地防止行政侵权行为发生。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对于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得
5、到全面承认和保护。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国家赔偿法》,也标志着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全面确立。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被学术评价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继民法通则以后的“第二个里程碑”。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做出截然不同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最高人事法院的
6、司法解释中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诸如错捕、错判等造成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形,没有规定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行政侵权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界观点不一。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今天,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中国法律制度史源远流长,但在中国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一直奉行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原则。国王是真命天子,自然无错误,所以也谈不上国家赔偿,总的来说,由于奴隶制和封建制从根本上漠视人的权利,皇权至上思想根深蒂固
7、,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思想,在内容丰富的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中,难以找到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更别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主运动的高涨,绝对主权观念开始动摇,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确立也影响到中国。1936年,国民党政府在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中明文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惩罚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受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上承认国家赔偿责任的开端,也就出了行政赔偿的雏形,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宪法中保留了这一规定。此后,国民党政府
8、又据此制订了《国家赔偿法》、《警械使用法》、《核子损害赔偿法》等对国家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当时,国民党实行是专制统治,人民没有真正的民主权利,这些规定也没有任何意义。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1]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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