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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电大09年春法本毕业论文二0一一年五月二日14论文提纲:一、行政侵权行为分析二、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四、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宪法精神的要求(二)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三)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贯彻实施(四)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际立法趋势的必然要求五、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14行政侵权精神损
2、害赔偿探微作者:王静安摘要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国家赔偿法》,也标志着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全面确立。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作出截然不同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关键词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它完善了我国在行政侵权领域的立法,又使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原则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也为行
3、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关于适用精神损害的明确规定,这使得许多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创伤时却无能为力,这是不符合法律“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一、行政侵权行为分析行政侵权行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法(包括部分不当)实施了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既可以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包括一般性的行政活动,如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等以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行为。14二、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自从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依法
4、行政的执法理念已成为执法人员的执法原则,促进了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但由于我国行政立法不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执法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相对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受害人在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精神上所受到的侵害往往要大过肉体上的侵害。而依据现形《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仅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对于受到精神损害的相对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5、是难以抚慰其精神创伤的。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也仅限于因身体损害造成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对以此使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却未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体现甚小,并且存在如下缺陷:首先,赔偿范围过窄。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主要是人身权损害,而被纳入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损害,在行政赔偿中也仅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而未规定给予一定的金钱赔偿。其次,对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给予相应的惩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相
6、对人造成行政侵权并导致精神损害后,仅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显然有悖于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14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与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财力充裕程度、行政赔偿的原则与范围等因素相联系的,因此一国不可能也不应对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关系到相对人的哪些权利遭受国家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范围的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
7、于一切对人格权的侵害;二是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性质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弥补精神痛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兼顾上述两个方面,并主张应以较宽的范围来界定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一观点不无借鉴意义。 法律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目的在于加强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这已为世界各国判例学说所公认。由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实际上只有人格权一种,因此,确定行政侵权精神赔偿范围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人格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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