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法律研究【开题报告】

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法律研究【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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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  目:     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法律研究                 专业: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高空抛掷物的产生背景我国理论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争议比较大,并且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肯定说支持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肯定说以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为代表。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中第197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1]由此可以看出,

2、抛掷物抛出后如果致人损害,不能发现抛掷人,也找不到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由可能抛掷出该物品的全体业主或有可能拥有这种物品的人共同承担这一责任。否定说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追究所有的住户赔偿责任的做法表示否定。这种观点反对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认为这样的判决不但缺乏制定法的依据而且在法理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否定说认为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来承担责任是“济弱扶贫”,使无辜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并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如果承担责任的是下岗职工,那此种结果并不是“济弱扶贫”所达到的,反而会使真正加害人心存侥幸、无辜的被告产生消极情绪。否定说认为造成高空抛物

3、侵权损害归责困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高层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当具体的侵权行为不能确定时,除非业主之间相互约定不向建筑物下丢弃物品,否则采取集体归责的办法让全体业主共担责任。高空抛物侵权的受害者可以先通过责任保险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保险费从物业管理的公共基金中支付,待具体的责任确定以后,再由其承担补充责任。我国原有的法律并没有对高空抛掷物侵权问题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126条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民法通则132条中规定:

4、“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两条成为我国审判相应案件时的法律根据。但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并不能等同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所以尽管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处理多起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但严格地说,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原法律中并没有依据。(二)高空抛物研究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涌现,高空抛物致害现象也屡见不鲜,成为一个具有相当危险性的社会问题。然而,尽管高空抛物致害频频发生,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实务中各地司法判决也各不相同,尤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理上也对此认识不一。从"重庆烟

5、灰缸案"到"山东济南菜板坠落案"再到"深圳好来居案",法院分别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处理了此类案件。可见我国目前关于高空抛物这类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法规,判决结果也不大一致。这就导致了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公共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有限资源越来越宝贵,随之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高楼大厦,但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现象也随之而来。如2001年济南孟某被从楼上抛下的菜板砸倒治身亡,2009年进贤县胡某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砧板砸中头部造成9级伤残,近12年来上海一小区遭近邻高空抛物逾万次造成居民整天惶恐不安。由于高空抛物具有突发性,也无法采取任何有

6、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因此,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进行规范是我国民法负有的重要任务。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缺乏对该行为的具体规定,造成司法实践极不统一。好在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认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抽象性,有必要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进行理解和认识。二、相关研究成果及动态(一)国外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理论与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行为,早在罗马法就有了相应的规定,后世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也各不相同,存在诸多差异。在查士丁尼

7、《法学总论》中,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从屋里抛出或倾泻下来之物件对他人造成伤害,屋的占用者,不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者,也不论其是租用该房屋还是免费居住,并且他不是基于推定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是如同在许多情形对第三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一样,这个第三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在所不问。某人建造一个构架,如同其倒塌在用作人行道上的地上则可能伤害过路人,对此的责任也同样的。”[4]罗马法《法学阶梯》中早已把抛掷物或倾倒物的行为作为准私犯,规定建筑物等所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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